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自 112年7月1日施行
為簡化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案之行政作業程序,提升效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自112年7月1日施行,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智慧局可直接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資料,不須再送衛福部食藥署確認,可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二、經濟部公告修正《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71號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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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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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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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韓國智慧局」),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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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韓國智慧局」),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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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我國與韓國於105年開始發明及新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有鑑於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兩國再於110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將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擴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兩國資訊整備就序後,已可施行,第二項有關本要點排除設計專利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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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
配合112年6月30日4修正發布之《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辦理,於申請書表之聲明事項增列電子交換方式之填寫欄位,以利專利申請人使用。
四、預告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 : 經授智字第11252800620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商標法第6條第4項
說 明: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草案如下:
1.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1條)
2. 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委託、舉辦及受託資格。(草案第2條、第3條)
3.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4條、第5條)
4. 未依本法第109條之1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符合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草案第6條)
5. 申請登錄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草案第7條)
6. 商標代理人在職訓練之辦理方式、時數採計及其違反之效果。(草案第8條、第9條)
7. 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之申請。(草案第10條)
8. 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商標代理業務之事項。(草案第11條)
9. 商標代理人之消極資格。(草案第12條)
10. 商標代理人之行為規範。(草案第13條、第14條)
11. 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管理措施。(草案第15條至第20條)
12. 商標代理人名簿應登載之事項。(草案第21條)
13. 商標代理人登錄事項有異動者,未變更登錄之效力。(草案第22條)
14. 明定任何人得檢舉商標代理人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草案第23條)
15. 商標代理事件評議會之召開及組成。(草案第24條)
16.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25條)
五、為提升規費線上繳納之便利性,自7月19日起使用「e網通/規費線上繳納系統-我要繳費」、「e網通/商標線上申請系統-列印繳費單」或「E-SET/繳納規費-列印繳費單」等功能,即可透過產生的繳費帳號立即進行繳款
六、「智權資訊服務雲」自112年7月19日起提供「權證查詢系統」服務
1. 智慧局自110年起推動「智權資訊服務雲計畫」,運用公有雲打造雲端服務應用平台,規劃分年陸續導入智權開放資料、商標檢索、產業智權知識等服務,使外界能更快速且穩健地取得智權資訊,落實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電子化環境目標。
2. 目前已順利完成於公有雲建置「智權資訊服務雲」,並將「權證查詢系統」網站移轉至該平台運作,自即日起對外開放試行,希透過公有雲平台及雲端化技術,提升智慧局資訊服務之高可用性及擴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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