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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總統府公報】

一、為應遠距教學需求,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立法院於20225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延伸的遠距教學如利用他人著作時,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使老師能安心授課。同時,為符合數位教育政策,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將數位檔案傳輸給師生使用,以利電子書包的運用減輕學生背書包的負擔。此外,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特別增訂國家圖書館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數位化重製其館藏著作,以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修正條文已於20226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61號令修正公布,重點如下:

(一)        增訂學校對有註冊的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現行法僅讓老師在教學現場授課時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印發資料給學生,為因應科技發展,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比照現場教學,特別增訂老師在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將參考文章或資料藉由網路提供給同學參考,以因應新冠肺炎停止到校時遠距教學的需要,擴大教學效果,也符合國際潮流及科技發展趨勢。另為避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規定學校要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的學生接收課程。又因為此種遠距教學極具公益性,故學校老師進行教學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時,就不用付費取得授權,以利教學活動的進行。(第46條)

(二)        增訂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利用他人著作,並需支付使用報酬

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例如:非營利性磨課師課程教學平臺eDX等),現行法僅有類似空中大學的電視教學,並沒有網路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故修法增訂學校、教育機構進行網路的遠距教學時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規定;由於此種利用型態除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外,尚包括網路同步、非同步傳輸之利用,且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甚為廣泛,與前述註冊學生之對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亦須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以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至於屬營利性質的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的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確規定需取得授權,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第46條之1

(三)        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

現行規定教科書的編製者為完成教科用書之審定或編定,雖可利用他人著作,但僅能提供紙本給師生使用,無法因應數位時代學生使用電子書包的需要,因此修法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網路傳輸教科書的合理使用規定。又為了兼顧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第47條)

(四)        增訂國家圖書館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及圖書館可提供館內線上閱覽

為達成國家圖書館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之滅失、毀損,即可先數位化館藏著作,讓國家圖書館能完整保存當代著作;另外增訂國家圖書館或一般圖書館等機構可於一定條件限制下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原館藏紙本的出借或翻閱之合理使用規定,不但有助於圖書館的數位化服務,亦利於紙本館藏的保存。(第48條)

經濟部強調,數位發展讓著作利用多元化,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響,遠距教學成為重要的教學管道,此次修正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擴大教學效果、電子書包的需要及促進圖書館的保存與數位化服務,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將符合我國當前數位時代教育政策需要,增進教育多元發展,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正面意義。

著作權法此次修正條文如下:

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並修正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之一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第四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前二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二、預告修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678914

智慧局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統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酌修文字,預告修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附上修正重點說明及修正前後對照表

 

三、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應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自202281日實施

鑒於WIPO公布202271日起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請必須符合ST.26標準,為利全球資料交換及檢索便利性,智慧局訂自20228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凡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皆須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另為便利申請人國際申請,自202271日起至同年731日止,申請案採用現行序列表或符合WIPO ST.26新制序列表兩者之一,智慧局皆可接受。

為使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提供「WIPO Sequence」桌面應用程式,使專利申請人能夠編製符合WIPO ST.26標準序列表,作為國家或國際專利申請一部分。請參考WIPO組織序列套裝軟體Sequence Suite

進一步訊息,參見「實施WIPO ST.26標準」Q&A

 

四、新版「專利商標開放資料下載」網站即日起開放試運行

(一)        配合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政策,智慧局前已自103年起於「專利商標開放資料下載」網站提供本國專利公報、發明公開公報、專利說明書、發明公開說明書及商標公報等公報開放資料集,並陸續新增專利權與商標權最新權利狀態及其關聯案件歷程等開放資料集,並提供前述開放資料之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以下簡稱API)服務,俾利外界智權資訊蒐集及分析,支援創新與研發活動。

(二)        為提升網站服務效能與服務品質,本次以使用者介面友善度為出發點,重新設計網站整體架構,提供更便捷之操作體驗,自即日對外開放試運行。

(三)        本次新版網站特色:

1.          優化操作便利性,並支援行動裝置瀏覽。

2.          於首頁顯示開放資料更新資訊,以利快速取得最新資料。

3.          於資料集頁面新增資料集名稱之關鍵字搜尋功能。

 

五、公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有鑒於商標型態漸趨多元活潑,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與思維改觀,為精進審查品質及一致性,並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基準更符合市場交易情形,本次修正強化各類型商標識別性之審查原則,並例示各類型的適用案例,以資參考依循。修正重點如下:

1.「文字」類型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調整外國文字組成樣態之類型分類;就描述性文字整體是否經設計而具有識別性,並以案例提供比較性判斷之參考。

2.「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及「數字」的判斷:因應各產業的差異及使用現況,增補其考量標準並以案例說明。

3.圖形商標的判斷:增列「流行性的圖形」、「純粹資訊性的圖形」與「營業包裝或商業外觀設計的圖形」之說明與案例。

4.增列國家名稱、地理圖形及地理名稱涉「產地」說明或有誤認誤信產地之判斷原則。

5.增列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的判斷原則,並就是否為他人「肖像」的認定,例示參考案例。

6.商標圖樣包含「公司名稱全銜」或「網域名稱/網址」:為避免註冊後商標權移轉或名稱變更,影響商標權範圍之明確性及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將認定屬於純粹資訊性事項。

7.因應宗教性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的類型增多,補充宗教圖像、用語等標識之認定標準,並作類型化區分,增列與傳統民俗文化活動相關標識的審查原則。

8.修正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等事項之判斷基準,並調整「成語」的審查原則,使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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