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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自110111日起試行一年

(一)        目的

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特訂定本方案。

(二)        適用對象

同一申請人之前瞻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尚未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者。

(三)        前瞻科技之範圍

本方案所稱前瞻科技,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及其他由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四)        實施方式

1.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人員得依職權通知面詢:

(1)       審查人員初步判斷為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經洽申請人有說明技術內容之意願。

(2)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且申請案原則上在10件內者,經審查人員判斷符合本方案。

2.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後,經審查人員判斷不符合本方案者,審查人員將以電話通知申請案以一般審查程序續行審查。

3.             面詢時,申請案之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等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應出席,並向審查人員說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其無法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並自備視訊設備,使發明技術相關人員以視訊方式與審查人員進行溝通。

4.             面詢紀錄應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不予記錄。

5.             面詢結束後,本局原則上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6.             本方案未規定事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辦理。

(五)        注意事項

1.             本方案之面詢可於本局之局本部或各地服務處進行。

2.             本方案相關作業方式可參考本局「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答客問」。

 

二、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自1101027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1027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020030911

全文參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三、臺韓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

108年臺日締結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 PDX)合作之後,台灣與韓國於1101112日完成「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簽署,透過台韓智慧財產局間相互合作,讓申請人能更加便利地主張設計專利優先權。

臺韓於104年簽署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適用範圍為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申請。鑒於實施以來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為擴大服務對象,台韓智慧財產局決定將設計專利納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適用範圍,可為設計專利申請人節省紙本遞送的勞費時間、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且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機制將更為完整。

台韓兩國智慧局後續將積極進行系統開發與測試,依據雙方規劃期程,預計可於1127月正式施行。

 

四、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英譯文及該作業方案所涉及之相關文件,並自11111日生效

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修正,爰修正該方案之英譯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須知」、「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填表須知」及「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範例」,以利專利申請人於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使用。

 

五、SACEPO針對專利核准過程數位化及加強資料保護議題進行修法討論

歐洲專利局常設顧問委員會(SACEPO)的規則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Rules)於1101014日以視訊會議針對專利核准過程數位化及加強資料保護議題進行修法討論。

EPO為修訂EPC施行細則計畫,諮詢了專利相關從業人員及使用者社群等利害關係人,以確保各個增修規定能與新的數位環境接軌,EPO代表於會議中報告擴大上訴委員會(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針對G1/21號案件所為指示的實施狀況,以及使用視訊會議進行聽證程序的持續性評估(將在未來幾週內發布全面分析)。

使用者也從中了解EPO戰略計畫(the Strategic Plan)下之實務趨同計畫(the Convergence of Practice programme)的實質性進展,其中包含關於承認優先權日的實務慣例以及關於復權應盡義務討論的後續結果。

最後,EPO提出了行政理事會於11062930日所通過的新資料保護架構,並討論該保護架構對於專利授予過程的影響。對此,SACEPO成員十分樂見於EPO這個既合乎國際間最高標準及最佳典範,又遵循歐盟資料保護法規的新措施。

使用者代表在SACEPO專利審查品質管理小組(Working Party on Quality)架構下,於當週進行為期三天的線上會議,此期間將由獨立的外部專家針對一系列的歐洲專利品質進行評估,並與SACEPO成員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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