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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判決知名企業即使有效使用了馳名商標,亦不能作為不類似商品上相同商標維持註冊之依據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ü   裁判字號:

終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526號行政判決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100號行政判決

ü   裁判案由: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ü   判決摘要: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和督促商標註冊人積極使用其註冊商標,即充分發揮註冊商標在市場上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而實現這一功能的前提是註冊商標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間建立了聯繫,因此,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視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

ü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蒙娜麗莎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雪琴

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

 

n   複審商標

 

申請日

申請號

商標圖樣

類別

商品

專用期限

複審

商標

2000.8.7

1682143

11

水龍頭;水管龍頭;龍頭

經延展

2011.12.14

-2021.12.13

n   事實摘要

(一)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86100號《關於第1682143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決定」):

1.          2015.12.7蘇雪琴以複審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經審查決定:維持複審商標的註冊。蘇雪琴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蒙娜麗莎公司為證明複審商標於2012.12.7-2015.12.6(簡稱指定期間)內有使用事實,提交了與尊龍公司簽訂的委託生產合同、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影本。

2.          蘇雪琴認為上述證據均為影本,真實性存疑,且合同載明的交易金額較少,屬於象徵性使用,故蒙娜麗莎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

3.          2017.7.19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蒙娜麗莎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雖然蘇雪琴對蒙娜麗莎公司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但並無反證。據此決定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4.          蘇雪琴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100號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1.          蘇雪琴提交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行終字第294號行政判決書影本、《商標授權確權訴訟規則與判例》一書,用以證明象徵性使用不屬於真實的商業使用。

2.          蒙娜麗莎公司提交了:商標局商標馳字[2006]131號《關於認定「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書…等各級法院判決書,及其第1476867號商標所獲榮譽證書及廣告宣傳材料等證據,用以證明複審商標系基於在先註冊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所進行的延續註冊。此外,蒙娜麗莎公司還出示了合同、發票等證據影本原件,用以與其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影本核對。

3.          經比對,法院發現原件與影本不一致,而合同原件亦無關於使用複審商標的「水龍頭」商品委託生產或銷售之約定,且蒙娜麗莎公司未此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兩份合同影本不予採信。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無關於商標及商品的記載,故不足以認定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水龍頭」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僅僅是拓展了商標禁用權的範圍,並不能豁免蒙娜麗莎公司對複審商標的法定使用義務。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蘇雪琴所提撤銷複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4.          蒙娜麗莎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和蘇雪琴服從原審判決。

(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526號行政判決:維持原判

1.          蒙娜麗莎公司主張:證據足以證明其對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在「瓷磚」商品上早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複審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系列商標應予以維持註冊。「瓷磚」與「水龍頭」等商品存在密切關聯,在「瓷磚」商品上的使用可視為對複審商標的使用。

2.          法院確認原審法院已查明事實基本清楚。本案實體問題的審理應適用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

3.          二審法院認為:蒙娜麗莎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與影本不一致,無法排除顯示了本案複審商標的合同係蒙娜麗莎公司為支持其本案訴訟主張而倒簽的可能性。蒙娜麗莎公司《委託生產合同》商品數量較少,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蒙娜麗莎公司對複審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蒙娜麗莎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在「水龍頭、水管龍頭、龍頭」商品上對複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4.          蒙娜麗莎公司所主張馳名的「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瓷磚」商品上,即使該商標在「瓷磚」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據此維持複審商標在第11類「水龍頭、水管龍頭、龍頭」商品上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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