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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澱法院判決
「摩卡咖啡」為商品通用名稱

 

 【資料來源:北京晚報】

ü 事實摘要

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主張享有對「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法院經調查發現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瑪儷琳公司在其經營的咖啡廳的菜單上使用了「摩卡咖啡」字樣。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註冊商標的專用權,遂對上述兩公司提起訴訟。

說明1:本件商標申請後爭議不斷,曾被提出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申請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目前上列三件商標官網登記之商標權人均為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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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於19920815日在崑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飲料(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銷售自產產品等。

原告主張其經授權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經過長期的連續使用和宣傳推廣,「摩卡咖啡」等系列產品已被社會公眾廣為知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較高的知名度。201935日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咖啡廳的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樣,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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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瑪儷琳(深圳)時尚餐飲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1207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為餐飲服務行業等。

被告主張「摩卡咖啡」字樣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摩卡咖啡」本為商品通用名稱,原告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

ü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摩卡」為咖啡的品種之一,其對應的英文單詞為「MOCHA」,此為「摩卡」「MOCHA」的固有含義,原告雖然註冊有「摩卡」等系列商標,但無權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這些字樣。

況且若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觀意圖及使用方式必須能夠發揮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即商標的使用人主動地體現該標識識別來源的作用,如使用人僅為表達某一詞彙的固有含義而進行使用,相關公眾難以據此知曉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也就無法體現該標識的商標功能,此種使用方式不應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時均係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咖啡飲品的名稱進行使用,其在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係與其他口味咖啡進行並列展示,並無突出或顯示任何與原告摩卡食品()關聯的字樣,且使用該字樣時在字體、字號、排列方式上均與菜單中其他飲品字體、字號、排列方式相同,該種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的正當使用的界限。

簡言之,本案中二被告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的行為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且使用方式不會讓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相關公眾進入涉案咖啡廳進行消費時,不會認為其提供的咖啡來源於原告,也不會誤認為被告咖啡店與原告之間有特定的聯繫。最終認定被告二公司在經營的咖啡廳菜單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樣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海澱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官並強調:「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享受服務時便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本質上是對商標標識功能的保護,而並非僅保護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

商標權人獲取的是對其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類別上的專有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即如果使用行為並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後果,則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範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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