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草案通過「商業名稱類似也可登記」
行政院會9月25日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未來商業名稱只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審查是否類似。同時,草案建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的預查制度,並授權中央機關就商業名稱的審查,與所營業務的記載方式及保留期間,訂定準則辦理。 根據現行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已經在台北市登記A商號名稱,則某乙不得再於台北市登記使用A商號。此外,依經濟部79年1月1日經商字第216634號函之說明,有關公司、商號名稱之使用,若有外國國名、社會上習見之外國公司或商標名稱等情況,不得為其商號之名稱。 修正草案中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的商業相同的名稱。不再就是否「類似」進行審查,行政院表示,商業名稱與其他已登記的商業名稱類似,如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限期命行為人停止、改正或採取其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改善者,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因此,審查商業名稱沒有必要就是否類似進行審查。 因此,修正草案等於是加重商號負責人的責任,表面上看起來經濟部不再就商業名稱是否類似進行事先審查,但如果涉及不公平競爭,中央主管機關事後仍可介入處罰。所以商號負責人若要使用與他人已登記之類似商業名稱時,要特別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