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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起司訴訟
商標是否近似?起司風味是否有著作權?

 



 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2007年,荷蘭起司製造商Levola發明了一款融合天然香草的奶油乳酪抹醬「巫婆起司」(Heksenkaas)。2014年另一家荷蘭起司製造商Smilde也發明了一款「白色女人的起司」(Witte Wievenkaas)。兩家分別用「Heksenkaas」和「Witte Wievenkaas」申請商標,乍看之下不構成近似,但兩者意義雷同,因此Levola為了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權人擁有商標的專有權,如果他人使用與該商標相似的標誌,商標權人得禁止並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請求損害賠償。在此的重點不只是損害賠償,而是兩個品牌間是否構成混淆誤認。

2018228日海牙上訴法院裁定:HEKSENKAASWHITE WIEVENKAAS品牌之間存在足夠的相似性,對消費者有構成混淆的風險。雖然相似之處並不是立即可見的,但上訴法院認為「鑑於『巫婆』和『白色女人』這兩個名詞的相應含義近似,兩個品牌構成近似。」

海牙上訴法院提出:在評估兩個品牌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時,必須使用Puma / Sabel判斷的標準。歐洲法院裁定必須考慮商標予人的整體印象,同時考慮視覺、聽覺和概念上的相似之處,同時必須考慮到品牌的獨特和主要成分。在評估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性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商標是否會對普通消費者留下有關類型或商品的印象。」

HEKSENKAASWITTE WIEVENKAAS之間,比荷盧知識產權局認定結果是「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為在視覺和聽覺上,這兩個品牌並不相似。但是在概念方面,情況似乎不是那麼簡單。在評估「概念」這一標準時,比荷盧知識產權局省略了「奶酪」一詞,因為它描述了有關商品,屬於說明性文字。而「巫婆」和「白色女人」這二個名詞在意義上似乎相距太遠。在荷蘭語的詞語基礎上,比荷盧知識產權局檢索到「巫婆」這個詞具有以下含義:

「能夠召喚出來的人,有能力(在魔鬼的幫助下)使其他人成為災難的人,明顯或匱乏的女孩,或者在自然界中具有神奇力量的人。」

同樣來自荷蘭語的詞彙,比荷盧知識產權局對「白色女人」一詞則檢索到以下含義:

「(德國神話)白人女性或妻子,靈魂通常被認為是邪惡的,也是聰明的,居住在洞穴或其他庇護所,她們偶爾會留下來預測幸福、不幸或未來事件並給出指示,哪裡有偷來的或丟失的物品。」

因此,比荷盧知識產權局認定「巫婆」和「白色女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此外,比荷盧知識產權局也認定:就算知道「白色女人」意味著什麼的人,也不會認為「白色女人」等同「巫婆」,而對於那些不了解這個概念的人,這兩個詞更沒有任何意義。因此,不存在視覺、聽覺和概念構成相似的問題,因此兩個品牌的整體印象不會產生混淆的可能性。

然而,在訴訟中,海牙上訴法院得出的結論是:這兩個品牌(實際上)過於相似,並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上訴法院的結論是:「白色女人」和「巫婆」具有相同的含義。法院檢索得出「巫婆」一詞的含義是:

「擁有魔法的女性生物,主要出於惡意目的,它們會引起恐懼並經常孤立地生活。」

法院從民間故事和維基百科的描述中推斷出,部分消費者對「白色女人」理解到了相同的含義。根據上訴法院的說法,荷蘭辭彙大詞典對「白色女人」這一名詞與「巫婆」一詞的含義非常接近,即「巫婆」和「白色女人」應被視為:

「具有負面含義的、超自然神奇的女性。」

因此,上訴法院得出結論,認定兩個品牌之間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鑑於觀察到消費者看到「HEKSENKAAS」和「WHITE CHEESE CHEESE」品牌可能認為是類似或相關連的商品,上訴法院認為此概念上的相似,存在商標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結論: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討論的重點,是消費者在商場看到兩種商品是否存在「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而不是考慮兩個品牌「名詞的意義是否近似」。上訴法院明顯認為這二個商標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因此存在混淆的風險。

 起司風味是否有著作權?

「白色女人」起司的出現讓「巫婆」起司製造商Levola很不滿,Levola覺得「白色女人」起司和「巫婆」起司的味道實在太相似了,所以Levola決定要控告競爭對手Smilde抄襲「巫婆」起司的著作權,要求荷蘭法院禁止Smilde販售「白色女人」起司。

ü   「風味」是否也有著作權?

Levola的律師主張:「巫婆」起司的風味受到歐盟《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問題是,公司是否能主張自己擁有某種風味的著作權?

ü   歐洲法院裁定:「風味」沒有著作權!

公司是否能主張自己擁有某種風味的著作權?這個問題連一審的荷蘭法院都不知如何回答,所以荷蘭法院決定向歐洲法院求助,請求歐洲法院解釋起司的風味是否在歐盟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歐洲法院最後裁定:「食物的風味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

ü   著作權必須滿足三個要件

歐洲法院表示:一項東西如果要主張它有著作權,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以Levola「巫婆起司的風味」來說,首先Levola要證明製作起司的風味是一種著作,其次Levola必須要證明「巫婆起司的風味」是他們原創的,第三Levola必須要證明他們是如何在「巫婆起司的風味」上表現出自己的創意,而且這種表現方式一定要能用精確、客觀的方法讓人分辨出來,Levola才能主張自己擁有「巫婆起司的風味」的著作權。

在歐洲法院列出的三項條件當中,Levola「巫婆起司的風味」無法滿足最後一個要件,所以不能主張「巫婆起司的風味」擁有著作權。

ü   風味是個人主觀感受,並非表現形式

歐洲法院在裁定中指出:食物的味道和文學作品、圖片、電影或音樂作品不同,食物的味道會取決於吃的人主觀經驗和味覺而有所不同。其次,食物的風味也有可能會因吃的人的年齡、食物偏好、消費習慣或品嚐時的當下環境,而影響到當事人品嚐到的風味。也就是說,食物的風味取決於是誰吃的,所以在現階段無法用科學方法精確、客觀地認定食物風味;因此,Levola沒辦法主張自己擁有「巫婆起司的風味」的著作權。

歐洲法院上述說明,清楚地表達了法院對於「風味」不能主張著作權保護的立場,也意味著起司、冰淇淋或巧克力這種具有不同口味的食物,都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

對此,巫婆起司的製造商Levola表示遺憾,並提出如果食物風味的表現方式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就意味著任何人都能模仿。

競爭對手「白色女人」起司的製造商Smilde贊同歐洲法院的看法,並表示:即使是專家也不得不承認,真的很難描述某一種風味。

其實,對於風味是否享有著作權這個問題,《國際著作權公約》規定「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只限於表現形式」,但像「食物的風味」屬於想法,而不是表現形式,所以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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