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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三星僅侵犯蘋果設計專利部份零組件

 

Samsung Electronics Co. v. Apple Inc., No. 15-777

蘋果公司和三星電子有關手機的專利侵權訴訟,自2011年起陸續展開。2011415蘋果提起侵權訴訟,指控三星電子所生產的手持智慧型裝置涉嫌抄襲蘋果公司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中Galaxy系列的手機在外型和軟體介面上,涉嫌抄襲蘋果許多獨特的產品技術。除了專利侵權之外,蘋果公司還指控三星電子涉嫌商標侵權、不公平競爭。

2011421,三星電子也分別在3個國家的法院對蘋果公司提起共10項侵權訴訟:在韓國提出5項專利侵權訴訟,在日本2項,在德國3項。三星電子對蘋果公司智慧型移動裝置提出許多技術侵權的指控,這些技術都廣泛使用在iPadiPhone等行動數據裝置,且涉及許多數據裝置的核心價值。

三星電子和蘋果公司間涉及極為複雜的利益關係,蘋果公司的許多產品關鍵零組件都是由三星電子負責代工,所以蘋果公司是三星電子的最大客戶,也是競爭對手;而三星公司也是蘋果公司的最大供應商兼競爭對手。蘋果公司和三星電子彼此都非常矛盾。但從三星電子6天就提出訴訟反擊蘋果公司來看,三星電子的策略是發展自有品牌為主,即使失去蘋果公司這個大客戶,也期待可以從三星電子自有品牌的產品來補足。反倒是蘋果公司因為過度依賴三星電子,甚至許多核心關鍵技術是由三星電子協助開發的,所以蘋果公司反倒因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使自己陷入危險。

雙方隨著訴訟進展,在法院及ITC分別在不同國家對不同產品申請禁制令,例如:2013.6.5美國法院裁定三星勝訴,所以AT&T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iPad2 3G在美國禁售,但2013.8.3 歐巴馬總統否決了ITCApple發出禁售令。2013.8.9美國法院裁定蘋果申請禁制令勝訴,所以在美國禁止銷售三星舊款智慧型手機和平版機,對此美國總統也表態支持禁售。

關於三星電子被控抄襲蘋果公司iPhone關鍵設計一案,2016.10.5美國上訴法院判決蘋果公司勝訴,三星電子應支付3.99億美元(約128億台幣)罰款。但美國最高法院2016.12.6竟宣布推翻上訴法院判決,支持三星電子的主張,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裁定:三星電子侵犯蘋果公司iPhone設計專利只涉及部分組件,而非整件產品,最高法院大法官以80的一致裁決,將本案發回下級法院更審。

三星電子和蘋果公司間的專利權訴訟經過多年,三星電子2015年底曾同意向蘋果公司支付5.48億美元(約176億台幣)專利侵權賠償;但2016.12.6這個逆轉的判決讓三星電子可能有機會索回支付給蘋果巨額侵權賠償中的一大部分,約3.99億美元。

35 U.S.C. 289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人應在侵權所得的總利潤範圍內,對專利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這規定僅針對應用設計製造出的「成品」,但未解決組合產品只有其中一個或部分組合零件有侵權的情況。區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都認為,即使只有產品其中一個零件侵權,但總利潤所涉及的賠償,應該指「整個產品」,要用整個產品來看。

2016.10.11美國最高法院聆聽了雙方的口頭辯論,法官對35 U.S.C. 289的規定明顯意見分歧,但都認為「產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僅指銷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the final multicomponent product),此見解和聯邦巡迴法院一致。

然而,Sotomayor法官卻不贊同上述對35 U.S.C. 289的解釋,認為「產品」包括銷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和該產品的組成部分。Sotomayor法官用字典定義的「物品」(article)和「製造」(manufacture)來說明,「產品」僅指用手或機器製造的東西;零組件(component)不會因為手工或機器製造而有不同,因為它可以併入更大的產品中,也不因為零組件不單獨銷售給消費者,而影響其成為「產品」的一部分。然而,法院駁回採用一項特別測試來確認前述意見所提到的相關產品,因為當事人沒有摘要說明應適用什麼樣的測試,所以法院也沒有去進一步確定三星電子和蘋果公司這案件中的具體相關產品。

法院沒有進行測試不代表同意設計專利權人可以總是用侵權元件的總利潤來計算彌補損害,而不是只挑產品中佔比大的元件來彌補損害。換句話說,這表示被控侵權人有機會提出損害賠償應該作出某些限制,具體結果則要看每個案件相關產品的實際情況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到聯邦巡迴法院進行更審,案件尚未審結。下一個爭論的焦點會是如何定義「產品」--究竟指的是銷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或者包含零組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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