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修正發明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
【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對於專利案件中進步性之審查,雖然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中已述明判斷進步性的原則及步驟,然對於何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具有動機」,「該先前技術之組合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顯而易知」,或發明與先前技術間之差異「是否能輕易完成」,於審查的判斷中,仍存有極大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使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具有個別的裁量空間。
為強化進步性的審查論理,智慧局於2016年11月14、21及28日舉辦3場公聽會,完成了進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針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定義不明,特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明訂為於解決特定問題的範疇中,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主要引證之發明予以簡單變更而完成的人或一群人。
(二) 針對「拼湊複數引證案之概括比對」之批判,導入選擇一主要引證作為比對起點之規範。
(三) 針對「是否輕易完成的論理不足」、「未充分考量先前技術的反向教示」等之批判,特新增專節論述,包括:
1. 調整結合動機之標題並增加明顯可試之情況,另強調結合動機係指「引證之間」,並非「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引證」之間。
2. 明確化「簡單變更」、「單純拼湊」之發明的判斷方式,及不須考慮引證間結合動機的情況之論述。
3. 在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不具進步性時,仍應考量包括「功效」、「反向教示」等因素,以為綜合判斷。
(四) 擴充案例及更新內容,使審查官易於瞭解修訂後基準之內容與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