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但繼續採取措施批准單一專利公約
依照現行制度,歐洲專利經EPO核准後,需在欲請求專利保護的國家個別使其生效,要依指定國家數繳納規費,如此一來造成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相當大的行政和財務負擔。可以說現行歐洲專利只是將分散在各個國家中的專利申請和審查程序,集中在EPO審理,之後若取得歐洲專利,也是要再進一步轉換到各指定的內國套用該國專利法。
為了真正建立一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歐洲各國提供了一個新的模式(見下圖),在申請和審查程序基本上和現行歐洲專利制度相同,但不同點在申請人於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的一個月內,必須選擇要成為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或是採取現有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制度,而進入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並分別至各個國家進行繳費和註冊,進而分別取得各個指定國家的專利權。
歐洲單一專利公約【新制】有二種選擇:
若選擇成為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將會取得2012.12.17所制定的單一專利法規(Unitary patent regulation)所賦予的相關締約國所認可的實質專利權。而選擇成為歐洲單一專利的歐洲專利,仍可保有以現行歐洲專利的模式,進入未參與簽署但依專利法規的其他國家,進而取得該國的國家專利。
現行歐洲專利需要因應所欲進入的國家規定,將原本的歐洲專利翻譯為當地官方語言版本(不接受機器翻譯);若採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後,就只要提供英文以及法文或德文其中一種,共兩種語言版本,即可取得涵蓋25個相關締約國的專利權。如此一來可以大幅降低翻譯費用。
其次,目前歐洲專利平均只在3或4個成員國生效,在其他歐洲國家則未取得專利保護,此發明還是很容易在未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被非法抄襲;這對建立一個真正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造成障礙,使歐洲公司比其競爭對手居於劣勢。
從年費的角度來看,2015年6月24日歐洲專利局(EPO)行政理事會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以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通過EPO所提適用於歐洲單一專利的統一專利年費「True Top 4」提案,該建議的年費涵蓋加入歐洲單一專利的25個歐盟成員國,其金額與目前歐洲專利最常指定在4個國家(德國、法國、英國和荷蘭)生效的年費總額相當。
「True Top 4」提案專利年費降低的幅度,歐洲單一專利前10年(一個歐洲專利的平均壽命)的年費不到5千歐元,累計全部20年專利年限的年費是35,555歐元,相對於現行制度下,在同樣25個成員國的前10年年費為29,428歐元,20年則將近159,000歐元;也就是說,這次通過的歐洲單一專利「True Top 4」提案收費標準相當於比目前降低78%。
另外,在現行制度下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包括翻譯費和需透過專利代理人或專業服務提供商支付給各成員國的規費亦將大幅降低,即一個一般專利在4個國家生效的費用約減少50%。
特別低的前10年年費,將使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大學、研究中心和個人發明人有更高的吸引力;而且,對於設立在非使用EPO官方語言(英、法、德)的歐盟成員國的中小企業和類似實體,也已通過補助其翻譯費的措施。在未來監督和例行檢討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時,成員國將特別留意中小企業這類的小型實體利用該制度的情形,並視需要採取進一步的特別措施。
最後,再從法院角度來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是基於2012.12.17制定的單一專利法規,後續的權利主張程序也都將由歐洲統一專利法院負責專屬管轄,其判決效力及於簽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的締約國,如此一來可以統合並建立一個真正統一的歐洲市場。雖然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可以有效且經濟地取得多國保護,但風險是:如果一次訴訟中敗訴,就可能喪失多國專利,必須特別謹慎考慮。
以上這些歐洲單一專利公約制度,有機會自2017年生效,取決於13個國家是否批准該公約,而其中必須包括英國、德國、法國這3國必須批准。英國在2016.6.23投票脫歐後,使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前景產生疑慮;但從2016.11.28舉行的歐洲競爭力委員會會議看來,英國雖然脫歐,但仍繼續採取積極措施批准公約,故歐洲單一專利公約制度仍可望如期進行。
實際上,英國工業界大部分都希望參與新的歐洲統一法院制度,但單一專利公約對實體專利法事項的其他影響,及歐洲統一專利法院還可能涉及哪些事項有管轄權…等,英國考慮到如果能夠批准公約,英國就有機會繼續參與新的法院系統。英國在2019年之前不可能脫歐,那麼就要考慮脫歐前是否要參與是用新的法院系統,這對英國的專利保護是重要的,而英國脫歐後的實際作用更應納入考慮。因此,英國目前雖然通過脫歐投票,但仍繼續採取措施批准單一專利公約,無論對各國或英國來說,這都是一個正面有利的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