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釐清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6年11月初,USPTO結合了專利審查委員的備忘錄和聯邦巡迴法院的案例,對軟體專利權人和有軟體案件未審定的專利申請人,提供了積極的指引。USPTO備忘錄中提及值得注意的包括2016年11月1日才出爐的最新判決:
ü McRO, Inc. dba Planet Blue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
ü BASCOM Global Internet Services v. AT&T Mobility LLC;
ü Amdocs (Israel) Ltd. v. Openet Telecom, Inc.
在Amdocs案中,聯邦巡迴法院公布了另一個先例判決(precedential decision)之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SME),並釐清Mayo/Alice案件有關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架構範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Mayo案中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判斷原則:無論是自然法則、物理現象、抽象概念哪一類專利適格性之例外,不管屬方法、機器、製品、物之組合哪一種發明,都應以同一套標準進行審查。
而USPTO則在2014年6月25日公告,除了自然法則、自然現象、自然產物外,也應該利用Mayo案的兩階段分析法來審查抽象概念,尤其是使用電腦實施者的專利申請標的,但用來決定專利標的適格性的審查基準,並未改變。
- claim是否屬於方法、機器、製品或物質組成四個法定專利類別之一?若是/可能是:→1A 否→1B
- claim是否描述或涉及法定不予專利項目?(屬於抽象概念、天然產物、自然法則、自然現象)若是/可能是:→2A 否→2B
- claim的整體內容是否描述了法定不予專利項目顯著不同(significantly different)的事物?
若是,則claim具備專利適格性;若否,則以35 U.S.C.101不具專利適格性核駁。
因為要判斷claim和法定不予專利項目是否具備顯著不同,所以使得即使其確實或可能包含一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者,仍得具有可專利性。而claim必須整體觀察,所有元件都必須獨立、也要整體考慮。
其次,若claim寫的是抽象概念,則應判斷有無元件或元件組合足以將該claim提升為「遠非」(significantly more than)純粹抽象概念,以轉化成可予專利的抽象概念之應用。同時,新的審查指南也把Alice案判例所提及的幾個例示納入,這些claim必須整體觀察,而所有元件都必須獨立及整體考慮。
再回到USPTO於2016年的備忘錄,其中提到:USPTO將根據上述案例,更新其專利標的適格性的審查指南;備忘錄重申:根據Mayo/Alice案的架構,審查委員應將claim視為一個整體,且在將一個概念確立為法律上的例外情形時,不應將claim過度概括或將其簡化為「要點」(gist)或「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備忘錄還明確指出:「電腦相關技術的改進」不限於改善電腦或電腦網路本身的操作,還可以透過允許電腦執行先前不能用電腦執行的功能,來主張用一套改善電腦相關技術的「規則」(rules)加以保護。
參考聯邦巡迴法院在McRO案的判決,備忘錄提供了審查委員在確定claim是否涉及電腦相關技術時所考慮的各項因素,包括:
- 說明書中關於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如何改進電腦或其他技術的教示;
- 針對問題的特定解決方案,或由系爭發明實現其所定義的期望結果,而非僅是某方案或結果的想法。
此外,備忘錄還重申聯邦巡迴法院在BASCOM案中提出的友善專利權人(patentee-friendly)審查指南。備忘錄指示審查委員在決定組合或單獨考慮附加元件時,在已知非傳統(non-conventional)且非一般的(non-generic)的情況,若判斷claim作為一個整體明顯更多,那麼傳統元件就依據Mayo/Alice案的步驟2B來處理。
備忘錄也提到先佔(preemption)的問題,指出審查委員應在其運用Mayo/Alice案架構時,考慮先佔問題;對於並非要試圖搶佔任何法定不予專利標的而使他人無法使用的claim,可以使用直接認定分析判斷是否為具專利適格性之標的,並強調直接認定分析並非先佔分析,也不是為了躲避完整分析(也就是Alice的二步驟測試),且使用直接認定分析之結果與使用完整分析之結果會是相同的。審查委員可以直接用二步驟測試來判斷是否先佔,在2A階段的適格性分析重新考慮claim是否屬於對電腦相關技術的改進,或者是實現期望結果或最終結果的具體方式,如果審查委員仍然認為claim屬於例外,那麼應該在2B重新考慮附加元件是否結合(及單獨)超過已知的非傳統/非一般的情況。最後,備忘錄也提醒審查委員,不要依賴非先例的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做判斷。
整體來說,備忘錄和許多專利權人提出的立場一致,要把claim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且避免把claim看作是一個接一個被處理的離散元件。由於備忘錄相關程序是由USPTO審查委員來執行,申請人應該期待更多的專利申請能擺脫遵循Alice案的模式審查控制,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也應該參考上述內容,清楚地定義技術、欲解決的問題和本發明案的優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