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經濟部2016年8月5日經授智字第10520032501號令發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及第十章等相關章節內容,並自2016年8月15日生效。
- 依2016年6月29日公告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及第53條之內容辦理。
- 為因應設計審查實務,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項第2款,對於申請圖像設計,其申請態樣不限於有連續動態變化之形態,爰修正為具變化外觀,使該用語更為上位化。
- 為明確說明參考圖之作用,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6項,圖式中標示為參考圖雖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輔助說明所應用的物品或使用環境。
- 依上述專利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爰配合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第六章修正、更正及誤譯之訂正、第八章部分設計、第九章圖像設計及第十章成組設計等相關章節內容之劃線版及清稿版。
另有關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2.3.3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其圖1-3之圖例,因左、右視圖有微小錯誤,爰一併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