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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訂定「台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20151225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4200311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201611日生效

一、為強化臺韓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韓國智慧局」),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前款聲明者,視為同意智慧局將該申請案相關申請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韓國智慧局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用。

(三)申請人嗣後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已向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四)韓國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依前款所提出之聲明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五)智慧局於接收韓國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申請人依第一款所為聲明,對應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經加密後以郵寄或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韓國智慧財產局。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韓國優先權,聲明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前款之聲明後,將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郵寄或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韓國智慧局。

(三)韓國智慧局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六、智慧局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如下:

(一)因網路傳輸問題、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由智慧局或韓國智慧局以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人提出之基礎案資料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資料,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七、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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