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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立法修訂知識產權相關法案

【資料來源:知識產權報】

2015824日澳洲知識產權局公布了知識產權相關法案,主要是為滿足TRIPS協議內容,並協助澳洲農民保護有關植物新品種的權利。重點如下:

一、修訂澳洲專利條例

1. 依據WTO決議,為了幫助無法藉助本國力量製造或透過正常管道購買藥品的發展中國家,經由澳洲獲取仿製藥以解決公共健康問題。

2. 完善專利條例中有關TRIPS協議的實施。

3. 修訂專利條例、外觀設計條例、商標條例,刪除不必要的文件保留條款,確保文件完全依照1983年的《檔案法》處理,由澳洲國家檔案館負責公布相關後續。此外也修正這三條例的部分條文,以達到專業用語一致,並具體說明相關條款具體啟動時間。

4. 修訂2012年版知識產權法部分條文。

二、澳洲專利藥品發明(PPI)的強制授權

2015825日起,在特定條件下可向澳洲聯邦法院申請強制授權,以製造專利藥品再發明的仿製藥,並按需求將藥品出口至發展中國家。

PPI強制授權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符合藥品進口條件的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例如在該國發生緊急情況時,或用於社會公眾的非商業化使用,例如政府使用或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用來處理公共健康問題(例如糖尿病)。

至於該國是否屬於准予藥品進口條件的國家?(1)由聯合國確定為最不發達的國家;或(2)TRIPs成員按2003830WTO決議,已向TRIPs委員會申請作為進口國。

要滿足PPI強制授權要件,必須藥品是用來幫助有資格進口藥品國家解決公共健康問題,專利藥品發明的強制授權是必要的,而藥品是透過澳洲製造出口,藥品的應用具有良好的誠信,不是以追求商業目標取得PPI強制授權。藥品進口後也需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藥品從澳洲出口後被用於解決公共健康問題以外之其他目的。

最後一個要件,是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使用專利藥品發明;專利權人需自願授權專利藥品發明,除非在有資格的進口國發生特別緊急的情況。而這授權是有償的,被授權人必須支付專利權人因強制授權使用專利藥品發明的酬金,如果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則任一方都可請求澳洲聯邦法院來確認酬金,法院可考慮符合條件的進口國透過強制授權實施專利藥品發明的經濟價值來判斷。若是因緊急情況需要強制授權,不需先就酬金取得一致共識,否則就必須等雙方對酬金協商一致或等聯邦法院確定後,才可使用專利藥品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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