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全球專利交易大幅下降
根據專門研究美國專利交易的AST公司,及提供專利交易諮詢服務的IPOfferings公司之研究報告,2011-2012年專利交易非常活絡,但2013年以後全球專利交易規模,無論是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均明顯大幅下降。
IPOfferings公司年度報告《專利價值商數》統計(單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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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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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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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專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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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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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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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6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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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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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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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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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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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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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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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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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7,7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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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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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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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公司則分析得出:2010年以來78%的專利交易均來自高科技產業,2014年超過60%的交易都和通訊與軟體技術有關,而通訊交易則有70%都被不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非營利單位(例如研發機構、財團等)所收購。
2014年專利交易雖然減少,但專利訴訟並未減少,而全球電子消費產品的商業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針對上述的專利交易新趨勢,分析可能原因有三:
(一) 美國新專利法-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
美國專利法於2012年9月16日修正實施後,以具有訴訟性質的「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和多方複審程序(IPR)取代原先的「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根據實務統計,在所有美國的專利爭議案件中,只有大約低於3%的案件是真正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紛爭。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專利爭議案件都是在法庭外解決,因為訴訟費用實在太高。
然而,在IPR程序中,美國專利商標上訴委員會(PTAB)認定無效的專利比例達77%(不包含專利權人主動放棄、PTAB未審理的專利)。這表示IPR提供了一種比訴訟更便宜又快速的宣告專利無效的途徑,使得美國專利被無效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導致專利估價嚴重下降,間接也影響了專利交易。甚至有智慧財產諮詢公司認為IPR使美國專利貶值了2/3,美國經濟因此損失了1億美元。
(二)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立場轉變
1. 專利更容易被認定無效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過去以來一直秉持「重視專利政策(Pro-Patent Policy)」,也就是傾向保護專利權人。但是2014年最高法院竟然審查6個專利案件,所有判決結果都對專利權人不利,業界普遍認為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調整CAFC一直以來的Pro-Patent政策,改為專利更容易被無效。例如在Alice v. CLS Bank案中,爭點為抽象概念若透過電腦來表現,是否可准予專利?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不可以。如此一來將導致商業方法不可能取得專利,軟體專利也更容易因為專利法第101條被認定無效。
此外,2014年6月2日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則確立了「專利明確性要件判斷標準」,認定長期以來CAFC對於明確性要件之要求的判斷標準為「請求項是否『可供解釋』(amenable to construction),以及解釋後的請求項是否『沒有無法解決的含糊』(not insolubly ambiguous),若通過上述檢驗,則被認定符合明確性要求」之判斷標準,並不符合美國專利法對於明確性要件之要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專利應該滿足「合理的確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所欲請求保護的範圍(參美國專利法第112條(b))。
2. 專利權人證明專利侵權的標準提高
再者,2007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在Medtronic, In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LLC.案中,確立專利被授權人提起確認之訴的舉證責任歸屬,專利被授權人並不需要以違反或終止專利授權契約(例如停止繳納授權金等)為前提,才能向聯邦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宣告授權契約所涉專利為無效、權利無法行使、未受侵權。專利被授權人在授權契約存續期間,若以原告身分提起確認專利未受侵權之訴,有關侵權事實之舉證責任,CAFC認為在該確認之訴中應由專利被授權人來負舉證責任;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年1月22日則推翻CAFC的見解,認為仍應由專利權人來負擔。因為專利權人須舉證證明侵權事實是已確立之原則,不會因為提起確認之訴而影響實質權利內容,也不會因此產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效果。
3. 地方法院法官有裁量權決定訴訟費用如何分攤
美國專利訴訟費平均在美元百萬以上,但2014年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and Fitness案和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Inc.案則改變了專利律師費用分配的機制,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法官有權裁量讓一方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使專利權人敗訴並被判決要承擔另一方律師費的可能性大大提升。
(三) 對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遏止,使SEPs價值降低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s)就是標準組織所形成一種標準共通技術結合專利保護的專利,既可提高企業市場佔有率,也可藉此收取專利授權費供標準化組織成員有償使用專利的合作模式。近年來,有些科技大廠將SEPs當成阻擾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三星、Interdigital、Ericsson等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都是涉及SEPs的訴訟案件。
因為SEPs是無法避開的,所以SEPs權利人在專利實施授權談判中具有強勢地位,而這些SEPs的商業價值也很高,如此一來容易造成權利濫用。所以從2013年開始,各國法院、政府機構、國際組織都開始注意到SEPs權利人索取高額專利授權金的問題,並試圖遏止權利濫用。
由於以上原因,導致2013年起全球專利交易大幅下降。過去美國一直是專利交易中心,但在上揭因素影響下,未來專利交易活躍程度可能降低,專利價值也可能減少。未來世界專利交易中心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有足夠的專利儲備;(2)對專利所要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是競爭激烈的重要市場:(3)專利判決具有可預測性與威攝力,可嚇阻侵權並引導政策規則。
雖然中國大陸滿足(1)和(2)的要件,但是專利訴訟的結果仍難以預測,且賠償額低又難以執行。所以未來可能成形的專利交易中心,比較可能移往歐洲,因為歐洲有統一專利法院,管轄範圍也夠廣泛,且能將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命令適用到所有歐洲國家;歐洲的專利儲備數量也足夠,歐洲專利局審查品質也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