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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正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

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於200858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201273日及2013126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為達成提昇專利電子申請比率之政策目標,完善專利電子申請使用人之保護措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使用人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之通知措施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第十條之一

使用人使用約定帳號扣繳方式進行線上繳費,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使用人補繳之期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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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人利用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將專利申請文件轉檔後,並將.doc/.docx/.pdf/.jpg/.tif格式之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一併電子傳達,日後審查如有缺漏、失真或不一致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應確保使用人之權益,乃增訂第三項,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2條)

 

第十二條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設計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使用人電子傳達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時,得將.doc/.docx/.pdf/.jpg/.tif格式之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一併電子傳達。若審查發現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內容缺漏、失真或前後不一致者,專利專責機關同意使用人依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之內容提出修正。

第十二條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設計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三、使用人送件後如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通知信,惟實際未完成程序者,為確保使用人之權益,增訂但書。(修正條文第14條)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最後,關於新的修正條文施行日,則修改第16條。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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