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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自201541日起生效

 

日本2014425日通過特許專利(發明專利)法及外觀專利法修正,新法自201541日起生效。

一、發明專利

日本此次修正一大重點,是發明專利恢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opposition system)。日本異議制度最早是「領證前異議」,1995年起改為「領證後異議」,2003起再改為「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但爭訟案件量均未減少,因為專利核准後不論經過多久仍得提起專利無效審判,使得專利陷入一種不安定狀態。因此,此次修正再度採用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

() 主體: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但不得匿名。修法前的專利無效審判則僅限於當事人方得提起。

() 時間:專利核准公告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異議。即使在異議期間,也可提起專利無效審判。

() 客體:只要在201541日以後公告之專利,均得適用。

() 理由:缺乏專利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重複授予專利、欠缺實施例、欠缺說明書支持、欠缺明確性;若以外文本提申但後來超出外文本原揭露範圍,也可以提出異議。換言之,只要和可專利性實質相關的事由都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只是形式問題,則不得提出異議。

() 撤回:提出異議後,申請人僅得基於公眾利益之理由撤回異議。

() 審查方式:3-5位日本特許廳審查委員合議審查。

() 異議期間專利權人可作的更正僅限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任何可能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皆不被允許。

() 審查程序:書面審查無需聽證。流程如下:

二、外觀設計

此次修正係為了加入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未來申請人可透過日本特許廳經由海牙協定向其他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案。

原則上,申請外觀設計國際保護是直接向WIPO國際局提申,不必透過日本特許廳,日本特許廳扮演的是類似中介局的角色,只負責接受及轉送國際申請文件。即使是指定日本受到外觀設計保護,向國際局提申文件仍需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而申請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的保護標的,必須是一個可被製造的工業設計產品。所有費用必須以瑞士法郎(CHF)來繳納。

當外觀設計國際保護申請案收文後,原則上就取得一個註冊日(提出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就是國際註冊日),而在所有該件外觀設計被指定保護的國家只要不會進行實審,就都是以這同一天為註冊日。然而,如果是透過締約國的主管機關,例如日本特許廳來提申,那麼申請日就必須依日本的相關規定來認定。若是國際局收到的國際申請文件或內容不符規定,那麼國際註冊日就會以國際局收到完整補正資料的日期為準。

海牙協定本身只是一個國際註冊程序的協議,但實質的保護還是要依據各締約國的國內法律規定。因此,國際局不會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實審,也不會准駁外觀設計專利的可專利性,只能針對不符合國際申請相關法案或細則規定的部分要求補正,所以有可能因為這類程序問題造成註冊日的遲延。

在取得註冊日的階段,還沒有任何外觀設計權利受到保護,只是取得一個註冊日而已。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案是在註冊日起6個月後公告,在外觀設計不需實審的國家,公告日起取得權利保護;但外觀設計需要實審的國家,則依該國內國法規進行實審才能取得保護。

這次日本修正外觀設計專利法,最重要的是可以將一個含有複數設計的國際申請案,視為複數的外觀設計申請案,最後可以取得複數的權利保護。此外,日本過去的祕密設計專利(Secret design system)制度也因為國際註冊後需公告,所以不再適用;申請人申請國際註冊後可以主張6個月的優先權,也可以要求提前或延緩公告,從申請日起算最多可以延緩12個月(1960年法案)或30個月(1999年法案)。

另需注意的是,於日本設有營業所之台灣公司,將可利用海牙協定在日本一次提出多個國際設計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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