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2014年7月1日起生效之外觀設計保護法
【資料來源:部分參考 康&康 國際特許法律事務所】
韓國修正外觀設計保護法(the Design Protection Act),依據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引進國際外觀設計申請體系,以加強對南韓設計產業之競爭力,新法自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依新法,申請人可以用英文版向KIPO申請再提交WIPO,也可以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直接向WIPO國際局申請。新法擴大了對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一、加強對外觀設計者權益之保障
1. 對創造性之要求提高: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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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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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已知的設計或國內知名的形狀很容易組合而成的設計,不受保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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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已知設計本身單獨或加以組合,或將國內外知名的形狀組合很容易創造而得的設計,不受保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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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擴大外觀設計權利保護期間:
3. 擴大類似設計(similar design)保護範圍: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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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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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設計」之權利保護範圍等同於「基本設計」,「類似設計」並無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只能透過無效審判或提起訴訟確認權利保護範圍,才能使「類似設計」例外取得獨立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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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設計」也有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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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設計」依附於「基本設計」,沒有獨立的權利保護範圍,所以在「基本設計」期滿或消滅之前,都可以提出「類似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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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設計」必須在「基本設計」公告前提申,才不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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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類似設計」僅給予一個註冊號(因為「類似設計」沒有獨立之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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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類似設計」均有一個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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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開放「重要部分設計」: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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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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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一個完整的物品申請外觀設計。
(缺點:競爭對手可能抄襲重要部份的主要特徵僅修改其他次要特徵另外申請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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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保護「重要部分設計」(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sign),即使原案遭核駁,申請人也可以用原設計的重要部分另外再提申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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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整體外觀設計申請後,又再就其中一部分提交部分外觀設計申請時,對於「同一申請人」,該部分外觀設計將因在先整體外觀設計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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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對同一申請人」,後提申之部分外觀設計都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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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擴大先申請主義適用範圍:
A、B二案所附之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近似,A案申請在先但於B案提申後才公告,B案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若A、B二案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6. 對「眾所周知的設計」提供認證:
對於外觀設計的相關事實,例如外觀設計者的基本資料、外觀設計完成時間…提供認證,才能保護系爭外觀設計在提申前的權益,而新法也將此認證結果作為外觀設計審查准否的依據之一,由韓國外觀設計振興院(Korea Institute of Design Promotion)負責認證。
二、對外觀設計申請人更加便利
1. 依據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引進國際外觀設計申請體系: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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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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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歐盟外觀設計保護時,申請人必須向每個國家指定代理人並準備資料逐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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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透過WIPO國際局選擇國家並提交一份單一國際註冊申請,亦即只要用南韓專利國際局的英文版可以直接向KIPO提申,而申請人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也可直接提交給國際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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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寬複數外觀設計:
南韓外觀設計審查採「實審制」(審查重點在是否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審查時間約1年)與「非實審制」(只進行形式審查,6個月內可完成註冊)並行的制度。2011年4月1日起韓國新修訂的《外觀設計法》規定紡織品、服裝等市場生命周期短的頂尖時尚産品適用非實審制。依舊法,僅限於非實審制之產品,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20項物品。依新法,無論實審制或非實審制之產品,只要種類相同,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100項物品。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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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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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於非實審制之產品,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20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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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實審制或非實審制之產品,只要種類相同,1件申請最多可包括100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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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擴大不喪失新穎性請求的主張期限: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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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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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申請外觀設計時同時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並於申請日起30日內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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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核駁通知、異議申請、無效審判前任何時間均可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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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放寬提起再審查(reexamination)之要件及修正期間: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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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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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修正圖式、照片或例示才能提起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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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圖式以外的其他項目也可提起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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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案遭核駁,收到終局核駁通知書後申請人需先提起訴願,才能在30日內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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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再審查(reexamination)制度,終局核駁通知寄發後,申請人可於收到核駁通知30日內提起再審查,同時一併提出修正,交審查委員續行審查,無需另外加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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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增外觀設計申請瑕疵的補正程序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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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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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文件有顯著瑕疵,例如漏填申請人姓名、遺漏圖式、非以韓文提申,申請書將遭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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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文件有顯著瑕疵,不退回申請書,而以補正瑕疵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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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於微小錯誤新增職權更正: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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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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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申請案只有筆誤漏字、符號標示不一,或其他明顯的形式錯誤,審查委員仍需依規定寄發核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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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對於左列微小錯誤(a minor error),得逕行職權更正並寄發核准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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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延長新穎性優惠期:
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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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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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新穎性優惠期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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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之規定,在2012年3月15日生效的修正專利法之中,自2012年3月15日起提出申請的申請案,優惠期期間延長至申請日之前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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