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專利法部分修正草案,日本將恢復專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opposition system),預計於公告後一年內施行,確切施行日期尚未公布。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恢復專利核准公告後異議制度:任何人(不得匿名)得於專利核准公告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異議,主要以日本特許廳與專利權人間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只有專利權人可針對日本特許廳的撤銷決定提出上訴,異議人則不得針對日本特許廳的維持決定提出上訴;但若異議人為利害關係人,可另提出舉發。
(2)可提出異議事由:缺乏專利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重複授予專利、欠缺實施例、欠缺說明書支持、欠缺明確性;若以外文本提申但後來超出外文本原揭露範圍,也可以提出異議。換言之,只要和可專利性實質相關的事由都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只是形式問題,則不得提出異議。
(3)在專利撤銷理由通知書寄出後不得再修改異議摘要,舊規定則是異議審查期間得隨時修改異議摘要。
(4)一律以所有的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沒有面詢。
(5)在異議程序中,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但僅限於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釋明不明瞭之記載、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如果更正會使申請專利範圍擴大,則一概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