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
申請人就智慧財產局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所定之申復或修正期限,依法於屆期前申請延展者,其最後屆期日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國外申請案: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3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延長後之屆期日,原則上係自審查意見通知函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6個月,倘屆期日為例假日,以該日之次日為屆止日。
例如:第XXXXXXXXX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局於2014年4月10日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並於2014年4月12日合法送達,
如經申請人於屆期前申請延展,智慧局將准予延展至2014年10月12日。(惟2014年10月12日適逢星期日,故申請人可順延至2014年10月13日提出申復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