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韓國於2014年4月29日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新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放寬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完整的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才能取得有效的專利申請日。新法則放寬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申請人得以韓文或英文之論文或揭露技術內容的公開文件,先取得專利申請日;但仍需於最早的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補呈合乎規定之專利申請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有關圖式。若以英文文本取得專利申請日,亦須於最早的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補呈韓文譯本。
二、 得以英文撰寫專利說明書送件: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呈以韓文撰寫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才能取得有效的專利申請日。依新法,亦得以英文撰寫相關文件送件並取得有效之專利申請日,但需於最早的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補呈韓文譯本。
三、 放寬PCT案提出韓文譯本時間: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規定,PCT案應於最早的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呈韓文譯本。依新法規定,提出韓文譯本時間得再申請延長1個月,亦即放寬為最早的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提呈韓文譯本。
四、 放寬外文提申韓國專利案之修正規定: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規定,在韓國國家階段修正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得在相對應的PCT申請案韓文翻譯範圍內進行。因此,若在相對應的PCT申請案翻譯發生錯誤,將產生無法修正的問題。
因此,新法放寬修正規定,允許就PCT進入韓國國家階段時,或以英文本提申時,對韓文譯本翻譯錯誤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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