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於2014年5月21日公告了《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利師法》於2007年7月11日制定公布,2009年小幅度修正,施行近7年來,對於專利師執業層面的重要實務問題,如專利師之執業型態、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專利師之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之管理及整體罰則等問題,仍有待完善之處。經過多方討論彙集意見,擬具《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利師有關開始執行業務之程序及相關事項
依現行條文規定,專利師考試及格後,先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再經職前訓練合格,完成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茲為求簡化行政管理,修正刪除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另配合將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修正為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為之;增訂專利師執業資訊公開及利益迴避條款。(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12條)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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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申請證書→職前訓練→加入公會→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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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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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職前訓練→申請證書→加入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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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專利師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為應實務現況,專利師之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及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三種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
三、修正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基於業務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實務常態,將專利侵害鑑定、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及專利諮詢等事項,增列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以資完備。(修正條文第9條)
四、增訂代理人應參加在職進修
為促使代理人(包括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提升專業知能,增訂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12條之1、第36條)
五、增訂懲戒權行使期間
為維護專利師權益及法秩序的安定,增訂懲戒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修正條文第25條)
六、增訂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
為使我國專利代理業務的制度健全運行,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不實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未完成在職訓練、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以達遏止效果。(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3條之1)
七、修正專利代理人相關規定
專利代理人申請免試,三年過渡期間已施行屆滿,爰予刪除;配合增訂準用專利師規定及專利代理人未完成在職訓練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及第3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