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修改專利審查指南,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國大陸對《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如下,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節修改為:
11.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
實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請的,例如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重複提交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根據檢索獲得的對比檔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
有關新穎性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規定。
二、將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節修改為:
1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專利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節的規定。
三、將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節修改為:
8.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有關現有設計或抵觸申請的資訊,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外觀設計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請的,例如明顯抄襲現有設計或者重複提交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根據檢索獲得的對比檔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資訊,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四、將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節修改為:
11.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專利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同樣的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