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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推動民營智財公司

為了因應越來越頻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訴訟,行政院會2013103日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實施期程自2013年起至2016年,預計這4年內將輔導成立民營企業屬性的智財管理公司,推動關鍵性智財布局,並推動「有限合夥法」強化創投營運機制,目的是使國內科技加速發展及轉型。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指出,台灣正面臨科技人力斷層、科技產業升級與轉型困難、產業發展與環保難取得平衡、新興產業群聚發展不易等四大困境。再加上中國大陸、南韓等國際大廠崛起,往往用智財訴訟作為競爭手段,而台灣早年以代工起家,對智慧財產布局不足,所以對台灣科技產業發展造成極大影響,而近年來科技代工產業利潤又越來越薄,所以台灣科技產業發展面臨瓶頸。

為了突破困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希望在未來4年中,由政府輔導成立民營企業屬性的智財管理公司,鼓勵廠商與學研單位合作,進行專利研發,並活化智財管理運用的相關法規與稅法制度,使科技產業能逐步建構在全球及該產業的智財布局。

另一方面,台灣政府也積極另闢新徑,除了在手機、電腦等科技產業外,也積極發展生技等新興產業,期望能在新興產業領域提早進行專利規畫布局,以避免重蹈過去專利布局起步較慢的覆轍;而未來也將以既有國家科技研究資源為槓桿,進行前瞻性智財規劃,並鎖定重點產業研發關鍵性專利。

此外,行政院院會2013627日已經通過經濟部所提「有限合夥法」草案,藉由引進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供企業選擇採用,以增加台灣事業組織型態之多元化及事業經營之彈性。

所謂「有限合夥法」,據經建會網站資料,是一種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因應投資者與經營者分別負擔不同責任之新選擇樣態。要點如下:

1.     明定有限合夥為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法人人格之營運主體,應包含一名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及一名以上有限責任合夥人,其中無限責任合夥人為有限合夥執行業務之經營者,自應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

2.     有限合夥應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3.     有限合夥之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之字樣,以利一般大眾辨別其組織型態與瞭解交易之對象。

4.     依合夥人於有限合夥之角色定位及所負責任之不同,分別明定其出資方式,並為確定其出資額,有限合夥申請設立、變更資本總額登記,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合夥人出資額以不得取回為原則。

5.     有限合夥之業務運作,應由無限責任合夥人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責任合夥人為單純出資者,不得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對外亦無代表權。

雖然政府希望藉由「有限合夥法」達到強化創投營運機制,但「有限合夥法」內容可說是現行公司法中「兩合公司」的重現,而「兩合公司」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沒有企業採用,不知行政院為何疊床架屋,又另立「有限合夥法」?即使要新立組織型態,何不在公司法中規定,而要另立新法?

政府希望透過「民營智財公司」,達到先前設立「智財銀行」之目的,可能是已經體認到自由經濟手段方能解決自由經濟產業問題;但台灣目前面對的中國大陸、南韓等科技大廠威脅,都是政府在政策上、資金上提供支援,才使這些企業大到足以影響世界的規模,所以台灣政府現階段應該更明確地擬定短、中、長期產業政策,才可能有效輔導企業扮演先驅者的角色;而不是等到發生問題才設法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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