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草案,科研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行政院於2011年8月提出六百億元「人才培育方案」,行政院會也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草案》,明訂科研成果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同時放寬研究人員兼職條件,希望透過法令鬆綁、賦予科研成果運用更大的彈性,來留住專業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
現行法令規定:國立大學教授請領補助,需層層申請,專利權則需有一定比例要分給學校,變成國有財產;如果要技術移轉,也須經過相關行政處理程序,缺乏時效性。導致科研成果無法有效被運用,各公立學校或機關的研發能量,也難以釋放到產業界,更導致國內高階人才快速流失。
為了讓智慧財產權靈活運用,《科技基本法修正草案》明定歸屬於公立學校、研究機構或公營事業研發成果,保管、使用、收益或處分均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政府委託及接受私人捐贈的科學技術研發採購,也增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將使公立大學或學術單位,向社會大眾與企業募款後之運用更具彈性。此外,因科研業務需要所為之技術作嫁投資或兼職,也可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但有關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比例限制,仍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
對此,國科會進一步解釋,許多重要的研發技術,研究人員投注非常多心力,但技術作價投資回報率卻相當低,例如成大研發出石斑魚魚苗,但依現行法令,研究人員最多只能持股一成;未來這部分將放寬,希望能留住科技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