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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自201191日起試行

智慧局2011822日公布:自201191日起,台灣智慧局成為全球第19個加入PPH的專利局,台美開始試行PPH;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如果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一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可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也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如果在美國第一次申請並適用PPH,廠商在台灣的專利審查天數將可望縮短到107天以內。

智慧局說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指當一專利申請案的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相關資料,使第二申請局可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的作法,將有助於專利積案的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但也強調,並不表示申請案獲第一申請局核准,第二申請局也當然會核准該專利申請。

台灣廠商在全球申請專利件數很多,約占全球第七名;以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申請專利審查的排名,台灣排名第四名,僅低於日本、德國與韓國;其中台灣資通訊與半導體廠商申請案件量最多,以2009年統計,台灣業者在美國申請專利件數約18,661件,2008年申請專利件數約18,000件。由於台灣申請的專利案件數量龐大,所以美國於201010月開始主動瞭解台灣專利審查品質,認為在一定水準之上,所以2011年正式邀請台灣加入PPH;這是台灣第一個加入國際性的PPH計畫。

一般而言,由於專利審查非常國際化,所以廠商習慣先從英語系,例如美國提出第一次申請審查,再轉向其他國家提申。另一方面,由於台灣專利審查積案嚴重,審查期高達約40個月,而美國審查期約24-26個月,所以這也是廠商選擇先從審查期短的國家開始提申的原因之一。

此外,智慧局也表示,雖然透過加速審查計畫(AEP),申請人即已可拿美國核准專利來我國請求加速審查。但是加入國際PPH合作網絡,除了具有增進台美專利審查實質合作意義外,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因此,PPHAEP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成本也相對經濟,所以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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