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經濟部2011年6月15日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第7條及第12條條文,以及增訂同準則第2條之2條文,重點有二:
一、使用者付費,發明專利申請加速審查需繳納規費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因商業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應繳納申請費為每件新台幣四千元,依該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將在2011年7月1日施行。
經濟部表示,為了讓發明專利申請案能加速審查,申請人應主動提供經核准或檢索的相關資料,不過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時,不用檢附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實在無法達到簡化專利案件檢索及審查程序的效果。在經過立法院要求應針對加速審查專利作業設立差別收費機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所以在商業上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就應該繳納申請費,以達成收費機制合理化的目標。
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各款規定,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都應該記載於專利說明書。所以新修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第3項本文就把發明專利申請案檢附的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可減收發明專利申請費的規定,改為所檢附的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說明書摘要。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同準則第2條之2則規定,發明申請案的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四千元。
二、大幅調降新式樣年費,降幅達四成
經濟部說明,在參考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及韓國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後,發現我國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偏高,為了配合文創產業的發展,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希望能提高新式樣專利的申請量,對經濟弱勢的民眾及中小企業也能照顧到,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
新式樣專利新舊年費規定對照如下:
新式樣專利年費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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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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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調整後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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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至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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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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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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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至第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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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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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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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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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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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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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證書費+第1年至第10年年費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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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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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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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只要與外觀、色彩或花紋等「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有關的產品,都可申請新式樣專利(設計專利)保護。過去高科技產業較偏重申請發明專利,新式樣專利年費調降後,預期將能產生誘因,包括手機、3C產品外觀設計等都可申請專利,以專利「雙軌制」保護,避免山寨機侵權。
自2004年迄今,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量成長幅度達13%,但新式樣專利申請件數卻下滑17%,維持每年6千至7千件,最大癥結為年費偏高,阻礙產業界申請意願,更與台灣逐漸重視發展文創、設計產業的方向背道而馳。
政府財政吃緊,這次新式樣專利年費調降後,估計國庫一年將減少約4千萬至5千萬元收入,財政部原本持反對立場,但智慧局堅持「該降的就要降」,既然現行新式樣專利規費「顯不合理」,遠較其他國家高,就有必要改善。
目前我國新式樣專利規費,包括申請費、證書費,加上第一至十年的專利年費等,申請人總共須繳納4.2萬元,相較美國、歐盟等國收費來得高,僅較中國大陸以及日本便宜,智慧局參考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韓國等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研擬調降方案。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條文如下:
2011年6月15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004603430號令修正
發布第2、7、12條條文;增訂第2-2條條文;並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2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 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申請再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八、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九、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一、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變更說明書或圖式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九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於補充、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說明書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第2-2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7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新式樣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第12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