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草案建立公教研分軌制
國科會於2011年4月終於研擬完成《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全面解除國立大學教授及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不得兼職及投資企業持股不得超過10%之限制,鼓勵教研人員把研發成果轉換成創新產業及產品。長期被學術界詬病的「公教研同軌制度」終於有突破性改革!
現行的《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此規定明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專利可以「下放」給研究者所屬研究單位,技術移轉給產業界,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據此規定,若是私立大學取得授權,就可以「私有財產」辦理技術移轉,再把20%授權金繳回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若是國立大學或政府研究機構取得授權,仍屬國有財產,須依《國有財產法》逐案報請國科會和教育部同意後,才能辦理技術移轉,行政作業繁雜,被國立大學教授和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視為「自找麻煩」而興趣缺缺,也阻礙了技術移轉。
為了解決上述困擾,新修訂草案把現行條文的「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明確列出不受《國有財產法》哪些條文的限制,讓國立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擁有百分之百的財產自主權,不必再層層簽報。
此外,新修訂草案的最大突破是「建立公教研分軌制度」,明訂國立大學教授及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不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限制,兼任技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或研發部門主管等職務,打破過去教研人員視同公務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禁令,並全面解除投資持股不得超過10%的限制。
然而,放寬持股比例僅止於技術作價(技術入股)不設上限,但還是不能再以個人資金投資。再者,考慮到國立大學教授與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領納稅人的錢,到技轉企業兼職後,如何分配「上班時間」兼顧教學與研究工作,仍須進一步訂定明確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