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 經濟部發布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8條、第90條,自112年5月1日施行
發文日期: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智字第11252000040號
說明:
(一) 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求,提升審查效率,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自112年5月1日施行。
(二) 修正要點有二:
1. 為提升分割案審查效率,判斷分割後之申請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明定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並得就差異部分為相關說明。
2. 依專利法第27條第5項規定,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並於法定期限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須再於我國國內重複寄存。目前與我國相互承認之外國寄存機構,均為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所認可之國際寄存機構,均採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兩證合一,為利實務,爰明定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含存活證明。
二、修正「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共2式及其申請須知,新增「分割案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說明書之範例」1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1221001950號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 配合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於旨揭申請書表之附送書件增列「分割申請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勾選欄位以利專利申請人使用,並新增差異部分劃線頁及說明範例供參考。
(二) 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表格,請至官網https://www.tipo.gov.tw/tw/cp-85-921048-1bf99-1.html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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