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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修改《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質權登記將無須檢附專利證書,並放寬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事由

為落實法規鬆綁,並兼顧專利權人及質權人權益,《專利法施行細則》於1111020日修正發布,簡化質權登記程序,並放寬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事由。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須檢附專利證書,以及質權有關事項應加註於專利證書之規定。

(二)        配合實務需求增訂「專利證書記載事項異動」為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事由;另配合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實務,增訂專利專責機關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時,應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

 

二、經濟部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12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118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991

    容: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121日生效。

    明:

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本次除修正各章節內容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 電子送件之簽署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多屬私法性質,經相對人同意即可,故修正放寬簽章態樣,不論簽署者是透過何種方式簽署,只要其簽名、蓋章或電子簽名之形式外觀具可比對即可。

(二)        第三章專利申請人

3.1 發明人之異動、4.1 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4.5 變更發明人姓名三節,配合程序審查實務調整內容並導入案例說明,期使各界較能清楚理解審查原則,另說明申請同時檢附文件有不一致之補正者非屬變更申請事項,並依司法判決增修不同申請人歸屬於同一主體之名稱變更案例說明。

(三)        第五章申請日

1.1 申請書一節,專利案申請日之確立與申請書所載明申請人具連動關係,為明確界定應處分申請日延後之情形,酌修說明態樣並改以條列方式分為申請主體變更、申請人增加、申請人減少等三種情形。

(四)        第七章優先權及優惠期

1.5 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及檢送文件期間一節,新增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錯誤態樣例示。

(五)        第八章生物材料寄存

4.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一節,增修非為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者,其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該生物材料存活資訊。

(六)        第十九章專利權之異動

6.質權設定登記之 6.2 應備申請文件一節,配合中華民國 111 10 20日經智字第 11104604410 號令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條文修正質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內容。

(七)        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條文及程序審查實務酌修文字、修正各章節內容之誤繕等。

詳細條文及對照表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4806-9c46c-1.html

 

三、智慧局公布《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歡迎各界下載利用

為使產業易於瞭解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程序,以及商標權的維護與管理,並提供產業赴國外商標布局注意事項,智慧局完成《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以簡單易懂的文字搭配圖表,介紹產業對於國內外商標布局的策略。

面對全球商業競爭的趨勢,商標是公司累積商譽的重要資產。《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主要提供企業有關申請國內商標的竅門,並關注申請國外商標的重要性,除了涵蓋商標權基礎知識,還包含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方式,同時提供政府機關的相關資源,希望能有效指引中小企業走出商標權保護的困境。

策略指南主要內容如下:

1. 商標為產業帶來的效益:商標基本概念、申請商標註冊的好處及建立自有品牌的過程。

2. 申請國內商標的竅門:申請國內商標註冊程序事項及設計商標圖樣相關實體法上重要注意事項。

3. 申請國外商標的重要性:申請國外商標申請程序事項、監看國外近似商標註冊情形、監看市場侵權及面對國外遭惡意搶註商標的策略。

4. 商標權的維護與管理:取得商標權後續權利維護、爭議程序、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商標權侵害行為的抗辯事由。

5. 政府提供協助的資源與服務:智慧局提供的智慧財產相關資訊、經濟部工業局提供輔導品牌計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導新創企業相關資訊。

全文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4718-82bbc-1.html

 

四、智慧局將自1121月起開放申請專利及商標電子證書

為使智慧財產權數位服務更完整及接軌國際趨勢,智慧局預計於1121月起開放外界申請專利及商標電子證書,透過無紙化方式提升證書取得及保存之便利性,讓權利人能更便於攜帶與展示,同時減少紙張印製與寄送成本,亦有助於節能減碳之永續發展目標。

考量使用便利性,新制將不強制全面發放電子證書,由申請人於請領專利證書或繳納商標註冊費時擇一領取電子或紙本證書,且因應權利人可能仍有紙本形式之證明文件需求,凡選擇領取電子證書者,可視需要另行申請核發紙本副本

申請人於接獲智慧局核發證書通知公文後,即可透過指定網址及驗證碼於六個月內下載電子證書,或利用電子申請系統(E-SET)之電子送達服務取得,後續申請人亦可使用電子憑證於e網通我的案件服務線上查閱電子證書。

智慧局所發行之電子證書採用易於流通之PDF檔案格式,鑒於專利及商標證書係申請人表彰其權利之象徵,須具有防偽機制設計,將搭配憑證進行數位簽章並於證書上提供QRcode,使用時如有真偽及內容正確性驗證需求,只需至智慧局系統上傳證書電子檔或掃描證書上之QRcode,即可快速檢驗證書之有效性並取得最新權利狀態。

電子專利證書Q&A請參見file:///D:/Users/jennifer/Downloads/%E9%9B%BB%E5%AD%90%E8%AD%89%E6%9B%B8Q&A1111121.pdf

商標註冊證電子化Q&A請參見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5551-1852a-1.html

 

五、歐盟及中國大陸聯合發布《網路犯罪及營業秘密保護指南》

歐盟執委會智慧財產服務台(European IP Helpdesk)與中國大陸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服務台(China IP SME Helpdesk2022913日共同推出聯合保護指南,指南主要針對歐盟及中國大陸的網路安全與營業秘密保護。

這份網路犯罪及營業秘密保護指南提供歐盟中小企業營業秘密保障相關的資安風險概況,亦提供中小企業有效的策略以防堵潛在的網路犯罪以及網路竊盜智慧財產權發生時的應對措施及法律追索(recourse)。

新數位科技及網路已經成為企業發展、通訊以及創新的必要工具,然而隨著科技高度效率化,增加了人們的依賴性,同時帶來了網路犯罪的猖獗。保護指南中提到,網路入侵竊取營業秘密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影響甚鉅,特別是當重要的資訊被盜取時,中小企業很有可能就因此失去其創新或經營的商業理念。

《網路犯罪及營業秘密保護指南》可由此下載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1670d88e-33d8-11ed-8b77-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267179437

六、UKIPO發布《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指南》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針對如何審查人工智慧(AI)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布了《人工智慧專利審查指南》,包含兩個部分:

(一)     指南(The Guidance

為回應重視人工智慧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呼籲,UKIPO發布了《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指南》,內容重申了有關1977年英國《專利法》中不予專利的規定,並簡要地闡釋關於人工智慧發明的充分揭露要求。

這部分規定了審查人工智慧專利申請案的法律架構、使用人工智慧以及UKIPO如何適用這有關人工智慧申請的法律架構指南。

此外,該指南提供了一附加文件,包含了人工智慧發明的各種情境。每個情境都簡要描述一項人工智慧發明,並對該人工智慧發明進行評估(不具拘束性),該評估主要是在示範如何檢視該發明是否為不予專利的發明。

(二)     情境(The Scenarios

這部分提供一系列的發明專利說明書的實際解說,而每一個情境都包含了UKIPO如何適用這個指南的簡要分析。

1.          內容包含人工智慧 (AI) 或機器學習 (ML) 的發明之「情境」,這些情境主要是用來配合審查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的指南。該指南主要是和1977年《專利法》第 1(2)項中規定人工智慧發明不予專利之條款有關。

2.          UKIPO認為所有技術領域的人工智慧發明都可能獲得專利,而本文件中的情境,旨在反應和說明在廣泛不同技術領域下皆有可能有人工智慧發明的適用。

3.          每個情境都包含了該人工智慧發明的實施及專利請求項及範圍的案例說明。每個情境也都包含一個簡化的評估,闡述了UKIPO如何根據第1(2)項評估該人工智慧發明。

4.          為免生疑問,特別強調本指南並不是一個法源,且對於情境中的可專利性的意見僅供參考,並不具拘束力。

5.          情境的設計僅關注不予專利的問題,因此在此假設申請專利之發明(claimed invention)是具備新穎性且非顯而易見性(進步性)且每個情境案例都是已充分揭露。

UKIPO《人工智慧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指南》詳細內容請參考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xamining-patent-applications-relating-to-artificial-intelligence-ai-inventions

 

七、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更新《商標實務指南》

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更新《商標實務指南》,確認有關該局如何審酌商標在先使用(prior use),以及闡明如何審酌像是「提供一個網站(providing a website)」之類術語的變革。新的《商標實務指南》如下:

(一)     先使用商標事證引用

紐西蘭智慧局修正了先使用事證引用的實務指南,以反應該局對於商標在先使用事證的審酌方式。依據新的實務指南,紐西蘭智慧局商標審查官會將商標申請案是否存在特殊狀況,參酌其提交之商標在先使用的有關文件及證據進行判定;而舊的審查實務,商標審查官不會將企圖證明有先前使用事實的文件納入考量。

(二)     電腦服務類附錄及一般類附錄

本次也修訂了電腦服務類附錄的商標實務指南,闡明商標審查官會如何審定在商品與服務規範中的「提供網站」項目(或類似項目)。修訂之目的是為了與當前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s)以及國際間使用此服務項目的處理方式,保持一致性。

詳細內容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90-914690-4ccd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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