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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增訂專利法第60條之1,行政院定自1117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5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0條之1,業經行政院111613日院臺經字第1110017213號令,定自11171日起施行。

「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是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的配套法案,專利連結制度是CPTPP規定,在學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之階段,提供儘早釐清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之解決機制。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聲明該專利權應撤銷或其未侵權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為兼顧學名藥廠之權益,如果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學名藥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可能被控侵權之風險。

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條文如下: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二、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7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627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630

詳細內容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0484-c6f3d-1.html

 

三、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除修正各章節內容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修正內容參見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1846-c0b4a-1.html

 

四、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新增「綠色產業」

因應國際淨零趨勢,我國宣示於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為使國內外相關產業業者了解申請商標時所欲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疇,智慧局彙整了商標申請案涉及綠色產業相關商品及服務,作為申請商標進行品牌布局之參考諮詢資料。

智慧局編輯之《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新增「綠色產業」章節,並分為「綠色能源」、「乾淨能源運輸」、「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污染處理及再生利用」、「綠建築到零碳建築」、「綠色產業相關驗證標章、驗證輔導與教育訓練」等六項領域,為使產業能清楚掌握自身本業所應保護的商標權範圍,於申請商標註冊時正確選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並針對行業別及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名稱進行對應參照。

 

五、俄羅斯政府公布允許平行輸入之商品清單

俄羅斯政府於111330日發布第506號法令,將由工貿部制定商品清單,允許清單所列商品不適用俄羅斯民法典第1359.6條及第1487條有關發明、新型、工業設計專利權及商標權之國內耗盡規定,無須權利人同意,即可平行輸入。其工貿部於56日公布第1532號命令,制定該商品清單,並於57日生效。

凡來自不友善國家,屬清單內依EAEU HS Code歸類之商品(0696章共56類貨品),或清單上列之廠牌/商標名稱,其專利權及商標權產品,未獲權利人同意,仍可適用國際耗盡原則平行輸入俄羅斯。

俄工貿部長於425日表示,將視外國企業在俄業務情況對清單進行增刪調整;倘廠商決定留在市場並供應貨品,其品牌可不列入。

俄政府另於527日發布第322號法令,規定來自不友善國家(對俄實施制裁)之權利人、公開支持制裁、公開批評或涉嫌於網路上詆毀俄軍隊或當局、減少或停止向俄供應貨品及服務、無經濟上合理原因禁止於俄使用其智慧財產者,其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款項僅能經由俄銀行開立帳戶並以盧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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