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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11111日起推出「綠色專利快速通道方案」

為促進我國綠色專利的研發,加速產品商業化實施流程,智慧局自11111日起施行新修正之綠色專利快速通道。自10311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簡稱AEP)」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截至1107月,申請件數為255件,占整體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件數的2.74%,其中又以本國人申請為大宗,占綠能加速審查申請件數的88%。就產業別而言,以太陽能、LED、鋰電池產業等相關技術領域為加速審查申請案的前3名。

本次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相關重點如下:

(一)        文字修正: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修正為「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以明確非僅限於綠能相關技術。

(二)        擴大申請範圍:凡為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皆可申請加速審查。

(三)        縮短審查時間:將「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事由,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相較於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縮短審查期間,更有利於申請人加速專利布局。

2050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我國現正推動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也將「研擬最適綠色專利快速通道之方案」列為「氣候變遷與人權」章節之關鍵績效指標,智慧局除了順應國際趨勢,更希望能藉由綠色專利加速審查的修正,鼓勵綠色技術的創新者持續投入資源與研發,藉由我國綠色技術的創新,創造環境永續發展及經濟動能提升的雙贏局面。

 

二、「臺日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自111.1.1起開放申請

110年之前依《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規定,僅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


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時程,經濟部於110.11.24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自111年起,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將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ü   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申請該基礎案之存取碼。

()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請存取碼,得於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中註明之,亦得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存取碼無須繳納規費。

()申請人嗣後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存取碼替代優先權證明文件。

()特許廳於收受申請人提出智慧局核發之存取碼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智慧局於接收特許廳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案號與存取碼之對應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ü   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下列期限,向智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1.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2.設計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個月內。

()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三、因應CPTPP,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智慧局自105年即檢視CPTPP前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我國之法規落差,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第9屆立法院屆期未及審議,故於109年再送行政院,現於111.1.20行政院第3787次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更有效嚇阻著作、商標侵權,落實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並有助於提升國際參與及區域經貿競爭力。

一、「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第100條)

()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刪除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

二、「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四、彙整「淨零排放智財資訊」,協助產業運用減碳技術

2050淨零排放」是全球及臺灣的共識及目標,智慧局特別建置「淨零排放智財資訊」專區,提供產業減碳技術研發及應用所需資訊,內容包括:

(一)綠色技術加速審查:「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適用範圍由「綠能技術相關者」修正為「綠色技術相關者」,審查結果通知由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

(二)綠色技術專利分析:提供包含「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以及「氫燃料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智能輔助動力技術、智慧電網、離岸風電」等各項技術之專利分析報告。

(三)綠色技術一鍵查詢:「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直接設定綠色技術類別,如生物燃料、風能、熱能儲存等之檢索條件,一鍵點擊即可查到該領域之全球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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