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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公告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並自111.1.1生效

智慧局於110年推行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以下稱「本方案」),外界反應良好。為完善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作業,特修正本方案並再試行1年。修正方案試行期間,每月可受理件數上限為6件,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件數以5件為上限。

(一)        目的

為鼓勵新創產業申請專利,並協助具研發能力的新創公司儘速確認專利取得可能性及獲取專利權。

智慧局為使本方案更加完善,爰修正110.1.5起試辦之方案並再試行 1 年,本方案自 111.1.1起開始受理申請。智慧局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決定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本方案。

(二)        適格申請人

由新創公司提出申請,該新創公司須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人,且該新創公司於申請本方案時仍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本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五年之公司。該設立未滿五年之公司,指設立之日起算至申請案之申請日止未滿五年者。發明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前述期間之計算,以優先權日替代申請案之申請日。

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須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三)        適格專利申請案及申請方式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有委任代理人者,於接獲智慧局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通知後,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專利申請人可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公司設立日期,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申請之。

(四)        方案實施內容

本方案每月可受理件數上限為 6 件,當月受理件數達上限時,應於次月重新申請,其相關資訊將顯示於電子申請系統。

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本方案件數以 5 件為上限。

智慧局接到本方案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上開規定者,其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之事由時,將於申請後 1 個月內,提供申請人涉及新穎性、進步性之檢索報告,以及其他可能之不予專利事由意見簡述等面詢資料,惟案情較複雜者,不在此限。

智慧局原則上將於申請人收到前述面詢資料後 1 個月內辦理積極型面詢,除告知不予專利事由外,亦會提供修正建議。

申請人應於積極型面詢後 1 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逾期未提出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將回到一般審查程序,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申請人亦可於評估後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於前述 1 個月期間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後,智慧局原則上將於 1 個月內發給核准審定書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收到前述本方案之面詢資料後,若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不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          積極型面詢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3.          常見問題參見智慧局網站上之《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答客問》

 

二、修正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111日生效

1.          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施行,經濟部11011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111日生效。

2.          111年起,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3.          本要點第2點、第5點修正對照表如下: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一百零八年臺日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兩國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擴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有關不適用設計專利之規定。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下列期限,向智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1、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2、設計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個月內。

 ()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一、配合臺日以電子交換方式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機制,擴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爰修正第一款,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視為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資明確。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4.          相關之「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亦配合修正。

 

三、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異動

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定期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601項、刪除61項,另增刪修30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以上異動將自1111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

1111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應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

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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