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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20195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731日核定自2019111日起施行。

專利法增訂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

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二)   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    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四)    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五)    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六)    新舊條文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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