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修訂《DPMA
法律事務電子化實施細則》及《DPMA實施細則》
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於2018年12月10日修訂的《DPMA法律事務電子化實施細則》及《DPMA實施細則》於2019年4月1日正式生效。
《DPMA法律事務電子化實施細則》的修訂使DPMA能受理具簽名和無簽名的電子文件。相關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1條:在符合實質形式要件下,所有IP程序文件皆可以電子方式提出,並須簽名。
二、第2條(1)項1b款:依據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第3條提交的國際商標註冊案,可以電子方式申請,且商標程序無須簽名。
在《DPMA實施細則》中,除因制式表格和制度的變更外,對反映DPMA現行做法的內容進行以下修正:
一、第16條:闡明在DPMA的表格有規定時,才可使用識別碼。
二、第28條(4)項:擴大使用DPMA規定表格的義務,並闡明在登記權利轉讓時,如由合法繼受人單方提出,在轉讓登記之前,應給予註冊權利人一段時間表示意見。
以上實施細則公布於德國聯邦法規公報(Federal Law Gazette)。
■ 原文參見:
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publications/important_notices/
importantnotices2019/noticeof26march2019/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