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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強制授權增列公益用與再發明要件

       台灣專利法關於強制授權的相關法令修正草案出爐,為避免再發生類似飛利浦CD-R與羅氏藥廠克流感疫苗的強制授權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增「公益使用」與「再發明」兩項強制授權條件,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智慧財產局配合2003年TRIPs新增條款,將強制授權納入專利法修正案中全面重新檢視;有關強制授權的用語,已確定由「特許實施」改為「強制授權」,而准許強制授權實施事由之適當性,由智慧局召開過諮詢會議後,內部整合修改意見,於2008年8月7日公布強制授權相關的專利法第75條到78條修正草案,對強制授權的申請事由、申請程序與撤銷廢止處分的時機都有大幅度翻修,學界與實務界的看法雖然不一,但大致上都認為符合國際潮流,給予肯定。

一、強制授權要件:
依現行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只要表示曾用合理的商業條件與專利權人協商,但仍無法取得授權,就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但這個條件被批評不夠明確,也是先前飛利浦案的最大爭議。
修正後的申請強制授權要件,則改成必須搭配「公益使用」與「再發明」,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法律學者認為,申請強制授權要件變嚴格,雖然符合歐洲專利權人的期待,可以解除歐盟對台灣強制授權規定的壓力,但可能對有授權需求的台灣技術型廠商不利。不過,也有學者認為,台灣已經有不少廠商從技術性的被授權者,轉變成專利權人,修正草案對台灣產業未必不利。

二、申請強制授權的時機:
目前要申請強制授權的當事人必須等法院或公平會認定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的處分「確定」,亦即要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後,才有資格申請強制授權,但判決定讞可能需要三、五年,曠日廢時,對申請強制授權的當事人不利。修正草案則刪除「確定」兩字,只要法院或公平會作出處分,當事人就可以提出申請。

三、申請強制授權之程序:
現行申請強制授權,必須向智慧局提出申請,但以克流感疫苗為例,智慧局未必有專業能力判斷是否已達到緊急危難的程度,況且如果國家已經處於緊急情況,還得逐步完成申請程序,恐有延宕之虞,因此修正草案改為未來只要有緊急命令,或是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智慧局,智慧局即可直接核准強制處分,不必等待相關機關提出申請。
對於強制授權修正內容,實務界人士認為修正草案某程度仍有扶助國內產業的意味,因為強制授權不用等到公平會或法院處分確定即可提出申請,授權生產的產品也不限於供應國內市場,如此寬鬆的強制授權要件,可能會讓外資卻步。另一方面,強制授權既然要法院或公平會作出處分,強制授權的主管機關等於變相除了智慧局以外,又增加了法院與公平會,如此一來,三個機構的共識與互動就很重要。第三,修正草案既然規定強制授權不需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如果上訴之後最後法院撤銷原處分,那原本已核准的強制授權如何處理,修正草案卻沒有提出解決方案,未來也可能引發爭議。
至於強制授權的失效要件,智慧局於7月已經提出擬增加三項要件,即:1、當強制授權事實發生變更,2、實施權人未依授權適當實施,3、實施權人未依核定支付補償金,智慧局得依專利權人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強制授權,以建立具體化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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