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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加入
新適應症新藥資料專屬保護及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官網】

201712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定明新成分新藥 5 年資料專屬保護

調整用語,定明新成分新藥的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 3 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引據其申請資料提出查驗登記申請,惟應至前述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 5 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2. 新增新適應症新藥 3 年資料專屬保護

增訂新適應症新藥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 2 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申請查驗登記,惟應至前述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 3 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3. 導入專利連結制度

根據修正草案之專利連結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認有揭露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後 45 日內向衛福部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衛福部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

i)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

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

i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衛福部核發藥品許可證;

iv)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如認有專利侵權疑慮,專利權人應於接獲通知 45 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衛福部應在 12 個月內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以期能於學名藥上市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另一方面,為鼓勵藥商從事研發及專利迴避設計,定明首先質疑專利有效性或未侵權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於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取得 12 個月之市場銷售專屬期。

4. 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修正所涉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於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爰定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3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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