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制定《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方法》
【資料來源:EU Commission, 2017/11/29】
2017年10月,歐盟開始考慮關於專利持有人對專利授權金的合理收費,是否該訂立指導方針(Guidelines);不同產業的製造商對於關鍵專利支付的權利金模式,是否應該齊頭式平等?用固定費率計算關鍵專利的權利金是否合理?這將會大幅影響專利市場。歐盟希望能為歐洲設立一個統一收費機制,訂定專利授權金準則,對專利所有人應該收取多少技術授權費用進行合理規範。
在歐洲制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方法》前,歐盟手機產業的基礎專利大多由高通(Qualcomm)和易利信(Ericsson)持有並主導,這授權模式也影響了蘋果手機業者的開發利益;各方都密切關注歐洲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最新規定。
2017年11月29日歐盟委員會終於公布了有關制定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方法(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licensing),主要目的是促進SEP的平衡、順利、可預測的框架關鍵原則(key principles aimed at fostering a "balanced, smooth and predictable framework for SEPs")。這個主要原則反映了2個既定目標:
l 透過提供公平、充分的收益,以激勵標準技術的發展;
l 確保公平地取得標準化技術,以促進技術能廣泛使用。
然而,這份《歐盟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方法》並無法律強制力,只能作為業界參考。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 增加SEP申報系統的透明度,標準發展組織的數據庫更易於使用。
- 對SEP專利請求項要求進行更高程度的審查,由獨立團體審查。EU委員會指出這必須要與成本均衡。
- 遵循FRAND(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原則進行授權費率,但仍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智權評估(IP valuation)的重點應該是專利技術本身的價值,而不是因為這個專利技術被列入標準這件事。若是與專利技術無關的產品市場成功,也不應受價值的影響。單獨的SEP不能被孤立地考量,而是需要各方考慮標準的合理比率、評估技術的整體附加價值,以避免專利授權率堆疊(royalty-stacking)。
- 非歧視性的「類似的地位」授權原則非常重要(參見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 歐盟競爭法範圍內的專利池(Patent pools)的作法應該被鼓勵,尤其是對物聯網(IoT)產業和中小企業。
- 使用授權和全部授權並非強制性的,但也不排除可以用這種方式(Use-based licensing and licence-for-all not mandated, but not ruled out.),這些都基於個案及商業模式而定。EU委員會鼓勵「為建立共同的授權模式而進行部門討論」,但鑑於SEP標準已經確定,SEP的持有人已經承諾以FRAND條款進行授權,所以這標準應該也適用於任何潛在使用者。
- 專利實施實體(PAEs / NPEs)與其他SEP持有人一樣,須受到相同規範,包括取得重要的禁制令(injunctions)。
- 就禁令救濟而言,仍須符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許多執行者可能會指出參照Article 3(2) of the IP Enforcement Directive和確保合乎比例原則的要求,指出:合乎比例原則的評估需要在個案基礎上小心進行。EU委員會認為,需要考慮有爭議的技術對於有關申請的相對重要性以及禁制令對第三方的潛在外溢效應(potential spill-over effects)。
- 強調有關PAEs / NPEs時禁令須合乎比例原則,見第3.5款,其中規定:法院適用比例原則提供了另一種保障。歐盟委員會將密切監測這些市場參與者對歐洲SEP授權市場的持續影響程度,特別是歐盟統一專利制度(EU unitary patent)的運作。
- 鼓勵進行SEP調解和仲裁,以便更快速並節省勞費地解決爭議。
雖然歐盟制定了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如何收取的方法,但是否能夠普遍實施?或者反而擾亂市場秩序?有待更進一步觀察後續。
參考資料:
1. http://ipkitten.blogspot.tw/2017/11/eu-commission-sets-middle-course-for.html
2. http://www.tsailee.com.tw/upload/com-2017-712_en.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