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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相關新制

         智慧財產法院從2008年7月1日起正式開始運作,對司法界是一大變革,未來也將影響國內外廠商在智慧財產案件處理上的考量。新制上路,對法官、律師、當事人來說,都是新的挑戰,期待這籌備四年的智財訴訟新制,能符合改革的需求與目標。

一、智財法院訴訟費遠低於國外,對廠商吸引力大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高秀真法官表示,相較於美國等其他國家,台灣的訴訟費用低,配合智慧財產法院專業化、高效率的審查,相信未來企業將不必再遠赴國外進行訴訟,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智慧財產法院對企業界有絕對的吸引力。
智慧財產法院主要是為了提高裁判品質,解決一般法院欠缺技術專業審判經驗的問題,所以不希望把所有和智慧財產沾上一點邊的案件全部都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來審理,浪費專業也增加法官的負荷。未來對於智慧財產民事糾紛,如果技術需求不會太高,當事人可以選擇到地方法院起訴;如果普通法院碰到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技術審查官提供協助。所以這套智慧財產法院的設計,是最能和現行台灣司法體系相容的制度。

二、智慧財產法院可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
智慧財產法院最大特色之一,就是法官可以自行判斷專利的有效性,不必再將案件發回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以提升效率。
然而,有律師提出質疑,當事人可能利用這點,不斷提出專利有效性抗辯,藉以拖延訴訟,作為商業不當競爭的手段。智慧財產法院高院長則建議,為了避免發生這類弊端,法官應該跟雙方當事人訂定審理計畫,協議好一旦逾期提出抗辯,就構成「滯延訴訟」,法官可以逕行駁回。
此外,違反智財案件「秘密保持命令」將負刑責,法條卻沒有規定保密的期限,律師也擔心「秘密保持命令」會遭濫用,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智慧財產法院高院長對此則表示,法官遇到營業秘密時,應該先以間接的方式處理訴訟,除非有必要一定要讓證據公開在法庭上辯論,才會發秘密保持命令,但仍要縮小受限對象範圍,可以把影響降到最低。

三、智慧財產法院不宜承認「確認未侵權訴訟」類型
目前民事訴訟類型包括給付訴訟、形成訴訟、確認訴訟;而英美法系國家承認任何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國外企業在可能遇上智慧財產案件糾紛時,往往先到法院提起「確認未侵權訴訟」,以確保自己的未來不會遭到競爭對手起訴。然而,依台灣現行民事訴訟制度,雖然承認「確認訴訟」類型,但是實務發展是否能允許當事人提出「確認未侵權訴訟」,仍有待觀察。
由於「確認未侵權訴訟」實際上爭訟性尚未顯現,而訴訟對造也不明確,如果法院承認此種訴訟類型,恐淪為替疑似侵權的企業擔保確認其未侵權,未來如果發生具體爭議,判決效力範圍也將引起爭議。
另一方面,未來智慧財產法院的審級最高到二審(請參下表),包括「確認訴訟」提起與否等見解,還是要受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拘束,所以實務上是否會發展出這種訴訟類型,還是必須尊重終審法院的看法。

訴訟性質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民事

智慧財產法院
(獨任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
(合議審理)

最高法院

刑事

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

行政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四、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智慧財產分署」因應
7月1日起除了司法院新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外,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將同步成立「智慧財產分署」,以「未來性、國際性、科技化」為目標,統一處理有關智財刑事案件的上訴、起訴等,同時計畫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交換辦案經驗。
高檢署表示,智慧財產分署初期將配置檢察官與書記官各四名,負責在智財法院審判時,到庭執行公訴、收受判決與審核是否起訴,並處理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以及各地檢署有關智財權的再議案件;另外,智慧財產分署也將負責協調整合相關單位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智慧財產分署的管轄範圍,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等有關侵害智財權的案件,與智財法院的管轄類型相同。

五、智慧財產案件訂定量刑參考要點
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解決定刑的問題,司法院於6月25日公布「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未來法官在量處智財罪犯的刑度時,除了依法審判、獨立行使審判權,也可參考「量刑參考要點」。
「量刑參考要點」包括宣告罪行的刑度與定出應執行的刑度,在刑法陸續刪除連續犯、常業犯的規定後,不斷出現數罪併罰的定執行刑問題,而智慧財產法院由於納入刑事二審,無可避免也會面臨量刑的問題,因此司法院先就智財案件訂定量刑參考要點。
函頒的量刑參考要點,較為具體的只有訂出「加重或減輕刑度」的百分比是15%;至於犯數罪的應執行刑,則以其中被宣告最久或最多罰金的罪刑,再加上減去10%到30%的其他罪刑,作為最後的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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