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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法院判決:
複製其他律師的法律意見書非合理使用

 

2016913日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做出判決:智慧財產權律師複製他人法律意見書並非合理使用。

原告Newegg, Inc.(以下簡稱「Newegg」)在Texas州東區法院被起訴專利侵權,而被告Ezra Sutton(以下簡稱「Ezra」)在同一訴訟中也代理Newegg同案的Sakar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簡稱「Sakar」)。NeweggSakar勝訴,隨後向法院提出請求降低律師費,區法院駁回,雙方分別向聯邦巡迴法院上訴。

在提交上訴摘要前,NeweggEzra達成協議,必須Ezra書面保證不會複製Newegg的文件,且Ezra僅用來當參考資料,Newegg才提供Ezra摘要。然而在Newegg提交摘要的前一天,Ezra代表Sakar提交了一份摘要,內容和Newegg的摘要內容幾乎完全相同。Newegg於是向法院控告Ezra侵害著作權。

有關Newegg提出的著作權訴訟,在法院爭點是:Ezra複製文件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院分析了四個合理使用的要件:

ü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ü   著作權作品的性質?

ü   使用的著作權作品數量和實質內容?

ü   對潛在市場的危害程度?

法院發現第二和第四個要件對被告Ezra較有利,關於著作權使用的性質,法院指出Ezra的摘要屬於法律和事實功能性的介紹,最高法院確定了傳播事實作品比傳播虛構作品更重要;此外,Newegg無法確定授權或銷售其摘要是否有市場需求?

然而,其實法院最重視的是第一和第三個要件,這對Newegg非常有利。關於使用著作的目的和性質,EzraNewegg的摘要具有相同的內在目的,就是說服聯邦巡迴法院。此外,Ezra複製了大多數(幾乎是全部)Newegg所提供資料的實質內容,完全沒有更動,Ezra也沒有另外增加新的內容、意義或資料。 

因此,法院認定Ezra無法證明其複製是合理使用,此外Fed. R. App. P. 28(i)允許一方當事人加入(join in)或用參考資料(reference)的方式補充同案當事人的訴訟摘要,但這不能用來合理化Ezra複製的正當性,因為Ezra的使用方式遠超出加入摘要或參考資料的使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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