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通過智慧財產授權協議法律規定
印尼政府於2016年3月公布了「智慧財產授權協議」(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ing Agreements)的法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2016年第8號人權條例,「規定」適用於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解決了印尼先前法律規定上的不足。若無授權協議備案登記,雙方都無法強制執行其被授權之IP對抗第三人。其後又頒布了實施條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當事人可依據該實施條例登記授權。
申請登記IP授權協議備案有二種方式:
- 於印尼IP官網(the official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P,DGIP)以電子方式提出IP備案請求;或
- 以書面向印尼「法律人權部」(the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MOLHR)提出申請。
若透過DGIP申請登記備案,必須將以下文件電子檔傳送給DGIP:
ü IP授權協議影本;
ü 專利、商標、著作權和鄰接權、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秘密授權文件影本;
ü 代理人委任狀正本;
ü 按授權協議支付授權金的付款記錄證明文件正本。.
ü 聲明書,其中須說明本次申請備案的授權協議與IP有關,而協議內容:
l 仍然有效;
l 不阻礙印尼經濟;
l 不妨礙印尼技術開發;
l 不違反印尼一切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序良俗。
若IP所有權人(即IP授權人)是外國人/企業,則IP授權協議的備案申請必須由印尼IP顧問(印尼代理人)送件;若被授權人是外國人/企業,亦同。
IP授權協議備案送件後,DGIP審查委員將進行程序審查,立案後10個工作天內將完成審查,確定授權協議備案。若DGIP審查後認為有必要請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一旦文件齊備,則申請視為完成,該案將被官方正式登記備案並於DGIP網頁上公告。
IP授權協議登記備案後有效期限為5年,若5年期滿申請人可依據法律重新申請授權協議備案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