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智慧局官網】
一、有關「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已於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發布,新的「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預定自2016年4月1日開始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針對「申請專利之設計不主張色彩者」,改變現行圖式的揭露方式。
- 針對「主張設計之部份」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明顯區隔方式,進行審查實務之修正。
- 針對「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修正為解釋所應用物品、解釋與「主張設計之部份」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以及解釋其環境。
- 有關第六章「修正」,新增部分設計及圖像設計等15個案例。
二、經濟部預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520030630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說明: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年修正版已於2016年1月1日生效,茲為配合國際分類之類別標題名稱修正,本細則第19條附表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有關第2類、第5類、第6類、第10類、第14類、第16類、第17類、第18類、第20類、第21類、第22類、第24類、第28類、第30類及第31類之標題,應酌作文字修正,爰擬具本細則第19條附表修正草案。
三、自105年4月1日起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之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不必再申請提早公開。
說明:
- 現行AEP、PPH與TW-SUPA之加速審查方案中皆規定「提出加速審查時該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並繳交申請提早公開規費新台幣1,000元。
- 惟近年來因清理專利積案計畫成效良好,審結期間逐年下降,致使發明申請案於未公開(18個月)即進行實體審查之案件比例逐年升高,因此,倘需提早公開始能進行PPH案件之審查,將不利於PPH案件之交流合作。此外,就現行國家有關PPH方案之規定顯示,日本特許廳(JP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等皆無規定PPH申請案必須是已公開。
- 基於前項考量,自105年4月1日起提出AEP、PPH與TW-SUPA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不必再申請提早公開,除了可讓申請人免於繳納申請提早公開規費外,更可促進各類加速審查方案之利用。
四、商標鑑定案件作業程序:
商標因涉及識別性、商品/服務、知名度、商標擺放位置等不同,採個案鑑定原則,且鑑定僅接受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囑託,不受理私人民眾請求鑑定。
五、自2016年4月11日起,優先權證明文件將裁切以進行全本掃描,優先權證明文件將不再退還。
六、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並自2016年4月1日開始使用。
七、歐盟於去2015年12月24日公告新修正「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將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屆時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將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有鑑於該組織同時掌管商標、設計之業務,故我國設計專利公報中有主張該地區優先權者,亦將由「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變更為「歐盟」。
八、2016年2月24日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下簡稱MCAT)因執行集管業務涉及重大違失,經智慧局竭力輔導並給予多次改正機會,仍未能確實改正,會務及財務迄無法正常運作,確實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經智慧局審慎考量,已於2016年2月24日依法廢止該會之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智著字第10516001450號行政處分)。MCAT被廢止後,依法須進入清算程序,已簽約之利用人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故實際上對利用人不生影響。
MCAT解散後之清算問題、會員權益、被廢止前與利用人簽訂之授權契約、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等部分,處理說明如下:
- MCAT為公益性之社團法人,解散後依法須進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集管團體仍被視為存續,故MCAT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此時清算人僅能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亦即不得對外再進行新的授權等行為);又MCAT執行清算事項,須受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檢查及處分。
- MCAT於清算期間,會員可選擇不提前終止合約,屆時MCAT完成清算、法人格消滅後,該管理契約即自然終止。會員如欲主動退出MCAT,依集管條例第31條規定,會員退會時,MCAT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的音樂著作。而利用人如於該會員退會前已與MCAT訂定授權契約,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的著作(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退會會員自得向MCAT請求分配已簽訂授權契約期滿前的使用報酬,而不得向已付費予MCAT之利用人要求另行支付使用報酬;此外,如該退會會員選擇加入另一集管團體,若該會員對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自不得再向MCAT請求分配。因此,MCAT會員關於是否退會及受使用報酬分配等權益,均不受影響。
- 就已簽訂之授權契約,在MCAT清算期間,利用人得選擇終止合約並申報「債權」,或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則MCAT於清算期間,為「了結現務」之目的,仍可就該已生效之合約關係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予會員,故實際上對利用人及該會會員並不生影響。
-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包括:營利性、公益性二大類費率),是智慧局指定3家集管團體針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已決定由MUST擔任單一窗口,並依「MUST:MCAT:TMCS為5:3:2」比例分配之,本項共同費率因MCAT被廢止,而須加以調整:
- (1) MCAT被廢止前,利用人已簽訂之共同費率合約,其授權法律關係及相應之作法,如同上面1.所述。
- (2) 由於MCAT被廢止後,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故智慧局前已審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即「營利性」共同費率:每台新台幣9,000元整、「公益性」共同費率:每台新台幣3,150元整,均未含稅),將儘速依3家集管團體比例作調整予以公告(扣除MCAT部分),不致影響利用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