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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修正案通過,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立法院於2015612日三讀通過「專利師法修正案」,除了納入職前訓練、在職進修時數外,無照執業或出借專利師章證給無資格者辦理業務,將需負刑事責任。

專利師法於2007711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嗣於2009527日微幅文字修正(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自20091123日施行。此次修正主要是因為長年來無照之專利案件代收人、違法出租專利代理證照等行為層出不窮,主管機關智慧局非司法機關無力查緝,故對此類行為科處刑責,使檢調有介入調查空間;另一方面,為使專利師定期提升專業知能,爰參酌台灣醫師法、會計師法及日本弁理士法等規定,增訂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本次修正條文除200955日修正之條文自20091123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目前國內合法辦理專利業務者共有三種: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律師,僅有專利師因專利師法強制規定,需於智慧局登錄方能執業。根據統計,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約有萬餘人,但在智慧局登錄執業者僅324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約400人,但加入公會者僅279人,在智慧局登錄執業之專利師則不到180人。而律師依據律師法得辦理專利業務,在智慧局登錄執行專利業務者僅26人。有如此落差原因可能是專利師法原本規定之執業型態僅有設立事務所或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但受僱於一般公司企業執行業務者(例如受僱於鴻海專為鴻海辦理專利業務)卻非專利師法規制對象。為了將這類在事務所執業的型態納入管理,所以專利師法增列第7條第1項第3款。

第二個修正重點是第9條:擴大專利師執行業務範圍,將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專利侵害鑑定事項、專利諮詢事項均納入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由於專利師考科已涵括行政與救濟法規,考量專利訴願、行政訴訟屬於專利師業務的延伸,且專利侵害鑑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所以增訂專利師得辦理這類業務,以符實際。此規定專利代理人不適用。

第三個修正重點,也是對專利師和專利代理人影響最大的,就是強制在職進修,每二年必須向智慧局提出完成再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實施方式等相關細節需待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會商定之。若未依規定進修,智慧局將依第33條之1規定,通知其於6個月內完成改正,否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個修正重點,則是導正「無照執業」;未來無證照卻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特定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出借專利師章證給未取得資格者辦理業務,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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