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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有限合夥法

 

立法院201565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20156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有限合夥是以營利為目的,其組成應有1名以上直接或間接負責經營事務,並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的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的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

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制定「有限合夥法」之目的:創投業、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大多不是採永續經營模式,一般創投業營運一段時間就解散,不適用現行公司組織,政府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並發展電影文創產業,所以制定「有限合夥法」,創造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樣態,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型態,適合應用於專案型事業。

舉例來說,「有限合夥法」通過後,未來若有導演想籌資拍電影,可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約定電影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依契約約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電影拍攝決策。

除了自然人外,「公司」亦得為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但如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考量對公司的權益影響甚鉅,應取得股東的同意或股東會決議。此外,為使合夥關係穩定,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的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因死亡、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除名等原因而退夥;但普通合夥人於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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