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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大幅修正

立法院於20151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此次修法是歷年來變動幅度最大、影響最深的修法,實質修正比例高達7成,使我國市場競爭法制更為完善,對企業經營及競爭環境也有幫助。整理重點如下:

一、有關結合規定:

(一)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二)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納入結合規範,需事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三)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有關聯合行為規定:

(一)增訂合意推定條款:

參照新修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等方式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等具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為避免主管機關難以取得廠商聯合行為的直接證據,新法增加了「合意推定條款」,未來法院可依照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來判斷是否存在聯合行為的合意。

(二)增訂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

鑒於現代經濟活動的多樣性考量,為避免不合理的管制現象,依據新修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聯合行為,例如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的共同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三)增訂寬恕條款:

聯合行為之參與事業若主動向主管機關告密並協助調查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證責任。

三、有關調查權限:

(一)增訂中止調查制度:

此制度仿自德國,如果業者涉嫌違法被調查,只要承諾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中途可暫時停止調查,如此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二)賦予公平會準司法調查權:

公平會在發現業者有疑似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當地法院聲請會同司法警察行政搜索和扣押相關證物,如此可提高公平會維護交易市場秩序的功能。主管機關調查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情事時,若有必要取得重要證物,可以對涉案業者的營業處所、住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提出行政搜索,發現證據可依法扣留,並準用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的規定,被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妨礙搜索。

四、有關罰則:

(一)為突顯不同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危害程度,新法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並考量獨占、聯合行為、濫用市場地位、限制轉售價格等違法行為影響市場競爭甚大,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並將裁處權時效由一般的3年延長為5年。

(二)對於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法行為,除了處分公會或團體外,並得對實際參與的成員予以併罰,避免個別事業脫免責任。

(三)提高限制競爭行為的罰鍰金額:事業有聯合行為或限制競爭之虞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2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

未來對於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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