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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補助兩岸智財交流比例上限75.68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促進產業創新或究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的合作、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的投入、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協助地方產業創新及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的事項。

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31118日智國企字第10211011441號公告: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8條及第9條第3款規定,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智慧局每年將補助經費,補助對象一名,補助比例上限為75.68%。獲補助者必須為台灣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工業團體,具執行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擔任溝通平台工作的經驗,且須熟悉兩岸智慧財產權產業政策,能適時提供政策建言供政府參考,且具擔任產業界與兩岸政府溝通橋樑的能力,也需具備智慧財產創新研發專業人才培訓機制。

智慧局還補充說明,獲補助者也需發行、營運智慧財產權相關期刊及電子報,且能提供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資訊,也需具完備的專案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會計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制度。2014年已編列補助金額新台幣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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