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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歐三局延長PPH三邊計劃

EPOJPOUSPTO三局自2008728日開始啓動檢索共用的PPH三邊試行計劃,並擬定於2009728日(試行1年)或USPTO作爲第一局接受100份申請時結束,以先到期者爲准;若因試辦情況欠佳或有其他因素,則由USPTO宣布取消試辦計畫。試行計劃十分順利,所以期滿後延長計劃,至2012128日再次期滿;自2012129日起美、日、歐三局再次延長合作2年,計劃延長至2014128日止。

 

EPOJPOUSPTO的三邊(Triway)計劃架構中,第二局和第三局可利用第一局的檢索結果,以減少每個局的檢索和審查之重覆工作,使申請人能在更短的時間內收到每個局的檢索和審查結果報告,進而同時考慮如何修改申請專利範圍,以便進行後續審查。

 

以下是三邊試行計劃的具體詳細規定:

 

一、申請EPOJPOUSPTO三邊計劃之要件

美、日、歐專利申請皆只包括單一發明,提申是以USPTO爲第一局,且透過《巴黎公約》向作爲第二局和第三局的EPOJPO提交相應申請,以美國案主張優先權。其中該美國案不得為臨時申請案、植物種苗案或設計專利案,也不得為復審案或保密審查之案件。

向美、日、歐三局提申之案件須為同一個發明,且排除翻譯、格式問題,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大致相同;但考慮到三局對撰寫形式要求的差異,所以申請專利範圍只要被認定是充分相應即可(由EPOJPO判斷)。

 

二、試行計劃之程序

1. 申請人需先向USPTO(第一局)提交申請,並要求參與試行計劃;且在向USPTO提申後4個月內,向EPOJPO提交以美國案主張優先權的相應申請案;

2. USPTO在受理美國案申請的6個月內出具檢索報告,以PCT/ISA/210的形式傳真給申請人;

3. 申請人向EPO提交USPTO檢索報告的副本,並要求參與試行計劃;

4. EPOUSPTO檢索報告為基礎,出具EESR報告;

5. 申請人向USPTO提交EESR副本,並透過「資訊公開聲明(IDS)」的形式列出EESR中引用的文獻;

6. 申請人提交「加快審查的原因說明」向JPO提出加快審查請求,申請人必須說明同案參與試行計劃的審查結果,並附上USPTO檢索報告和EESR的副本,申請人還需說明在日本提申的發明案與檢索報告中所引用文獻間之比較。

7. JPO適用加快審查程序,以USPTO檢索報告和EESR引用的文獻做為審查基礎,向申請人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8. 申請人向EPOUSPTO提交JPO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副本;申請人應向USPTO提交JPO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英文副本及準確性聲明,並將JPO引用文獻列於IDS中。對於EPO,申請人則應將JPO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翻譯成英文。

9. USPTOEPO考慮三局的檢索結果,對相應的美、歐案申請進行審查,並建議申請人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除了美、日、歐三局的PPH計劃延長外,USPTO也宣布延長與EPOJPOPCT-PPH計劃2年。

 

USPTO200673日開始試行PPH計劃以來,已經與其他專利局成立了超過20PPH合作計劃,包括與日本專利局(JPO)、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英國知識產權局(UK IPO)、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歐洲專利局(EPO)、丹麥專利商標局(DKPTO)、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新加坡專利局(IPOS)、芬蘭局(NBPR)、匈牙利專利局(HPO)、俄羅斯專利商標局(ROSPATENT)、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奧地利專利局(APO)、墨西哥工業產權局(IMPI)、以色列專利局(ILPO)、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挪威工業物業局(NIPO)、中國國家知識產權(SIPO)、冰島專利局(IPO)等。

此外,USPTO也與其他11個專利局建立了 PCT-PPH計劃:奧地利專利局(APO)、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歐洲專利局(EPO)、芬蘭局(NBPR)、日本專利局(JPO)、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北歐專利局(NPI)、俄羅斯專利商標局(ROSPATENT)、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瑞典專利局(P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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