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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發布「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新修正的商標法已於201271日正式施行,財政部依商標法之授權,於同年79日發布訂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針對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請檢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等,規範相關作業程序。
 
關稅總局表示:本次商標法修正施行,海關邊境措施部分主要新增2項作業:
 

一、商標權人得申請提供侵權貨物的相關資訊

查扣疑似侵權貨物或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為便利商標權人確認侵害商標權之人及其侵權事實,商標權人得依法向海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海關同意後,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貨物之數量。
 

二、商標權人得申請調借貨樣

依商標法第77條之規定,權利人得提供海關核估進口貨樣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或海關核估出口貨樣離岸價格及相關稅費120﹪之保證金,且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3千元,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
 
此外,海關秉持公平立場依法行政,且避免介入商標權人與進出口人間之私權紛爭,限於審酌商標權人調借貨樣之必要性,亦即進出口貨物於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需調借貨樣進行儀器設備鑑定;或具特殊原因經海關同意者為限,且經商標權人書面切結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後,始提供貨樣予商標權人。商標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返還貨樣,或返還之貨樣與原貨樣不符或發生缺損等類似情形,為賠償進出口人之損失,以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證金作為貨樣損害之賠償。
 
為便利商標權人申辦上述2項新增作業,申請人所需申請書及切結書包括「商標權人申請海關提供涉嫌侵權物品相關資料申請書」、「商標權人申請海關提供涉嫌侵權物品相關資料切結書」、「商標權人調借貨樣申請書」及「商標權人調借貨樣切結書」等4項申辦書表,已建置於關稅總局外部網站,有需求之民眾可至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類」或「出口業務類」下載使用。
 
另外,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參照商標法第7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品完稅價格或出口物品離岸價格保證金或相當擔保。查扣物如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依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同法第72條第4項規定保證金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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