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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介紹蘋果電腦設計專利布局

美商蘋果電腦的專利戰,在美國左打宏達電右打韓國三星,令人目不暇給。智慧局為了使台灣廠商對蘋果電腦在MacBook Air、iPad及iPhone的設計專利布局有更全面的瞭解,特地於2012年7月30日下午舉辦說明會。

一、               蘋果取得D661,296美國外觀設計專利

蘋果於2012年6月5日取得之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D661,296;此專利涵蓋MacBook Air系列超薄型筆電的「楔型」(或稱「淚滴型」)輪廓,未來與MacBook Air外型相似的Ultrabook,恐面臨侵權訴訟。
參考上圖,D661,296專利之設計特徵有三:
1.      水滴狀外觀輪廓
2.      四角落以倒圓角設計
3.      上表面沒有任何表面裝飾
業界一般認為,蘋果此次取得之專利部局,著重廣泛之筆電設計專利,其他廠牌筆電即使軸承、腳墊或背面輪廓與MacBook Air不同,但只要外觀大致呈現楔型且看起來相似,就可能有侵權之虞。蘋果取得D661,296外觀設計專利,顯示蘋果可能準備在筆電市場開始壓制其他競爭對手;而華碩Zenbook UX31、惠普Envy Spectre XT等筆電機種,都具有楔型外觀,需要特別注意。
 
智慧局為了避免蘋果藉D661,296外觀設計專利,將專利訴訟戰火擴張至超薄筆電,影響華碩、宏碁等台資企業,特別呼籲台灣廠商應及早備戰,研擬因應對策。無獨有偶,日本特許廳來台參加研討會時,也曾表示日方同樣關注蘋果在外觀設計專利之布局,及相關專利訴訟之進展。

二、蘋果在台灣、美國設計專利之布局介紹

蘋果的iPhone在美國已取得30件設計專利,iPad有3件,MacBook Air則有15件。第一件iPhone外觀設計申請案是有關整體輪廓,於2007年1月5日提申,2008年1月1日公告,專利號D558,756;同日提申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者包括D558,757、D558,758、D580,387。iPhone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之詳細資料,整理如下:

申請日
2007/1/5
2007/6/27
2007/6/29
2007/7/30
2008/4/7
2008/4/18
專利號
D558,756
D558,757
D558,758
D580,387
D618,204
--
D581,992
D586,800
D593,087
 
D602,015
D600,241
專利重點
整體輪廓
整支手機+色彩
--
正面設計
整支手機(除螢幕外框)
手機本體

 

申請日
2008/6/5
2008/6/6
2008/6/9
2008/11/18
2009/2/13
2009/2/13
專利號
D615,083
D602,016
D622,720
D618,677
D601,558
D618,678
專利重點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整支手機+色彩
正面設計
(本件即為蘋果控訴三星侵權之專利)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正面設計

 

申請日
2009/5/12
2009/9/10
2009/9/15
2009/9/23
2010/3/22
2010/4/19
專利號
D613,736
D620,004
D627,343
D624,072
D629,799
D618,678
專利重點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手機背面
正面設計
整支手機+色彩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iPhone4

 

申請日
2010/4/20
2010/6/5
2010/6/5
2010/6/21
2010/6/24
2010/7/30
專利號
D633,908
D633,493
D638,835
D633,090
D634,319
--
D633,092
專利重點
iPhone4+顏色
iPhone4(正面設計)
整支手機(除插槽、按鍵)
正面設計
--
整體輪廓

 

申請日
2010/9/30
2010/9/30
專利號
D636,392
D644,218
專利重點
正面設計
外蓋

蘋果iPad在美國已取得3件外觀設計專利(在台灣3件),如下:

申請日
2004/3/17
2010/1/6
 
2010/1/26
專利號
D504,889
D627,777
D637,596
29/354,599
D141,797(TW)
專利重點
整體
整體(除插槽)
本件只准台灣,美國未准

MacBook Air在美國已取得15件外觀設計專利(在台灣2件):

申請日
2008/1/4
2008/1/11
2008/1/14
2008/1/15
2008/11/15
2009/8/26
專利號
D600,688
D604,289
D604,294
--
D616,880
D611,469
專利重點
整體
本體輪廓
本體下蓋
--
整體
本體上蓋

 

申請日
2009/8/27
2009/10/15
2009/10/21
2009/11/12
2010/9/16
2010/10/19
專利號
D611,044
D625,717
D625,716
D616,881
D635,566
D642,172
D642,560
專利重點
本體+金屬材質
本體+金屬材質
鍵盤+金屬材質
本體輪廓+開啟
開啟部分
Action

 

申請日
2010/10/20
2011/7/1
2011/7/1
2011/12/16
 
 
專利號
--
D652,032
D661,296
D655,704
 
 
專利重點
--
本體輪廓
本體輪廓
本體輪廓
 
 

三、蘋果與三星就智慧型手機及平版電腦設計專利訴訟之介紹

2011年4月15日,蘋果向美國北加州法院請求針對三星智慧型手機頒佈暫時禁制令。蘋果據以主張之美國設計專利號為D593,087。系爭專利主張之範圍涵蓋手機正面直到外周緣的曲弧邊牆(只主張螢幕上方的矩形聽筒,不主張螢幕下方之圓形按鍵)。
 
地方法院認為:蘋果D593,087專利與Sharp專利(日本意匠公報第1241638號)均有「近似的邊框及倒圓角、一邊牆、一個近似的聽筒、及一近似比例的螢幕及邊框,且揭露一個極簡的整體設計,構成實質近似;因此拒發禁制令。
 
蘋果不服,提起上訴。聯邦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蘋果D593,087專利與Sharp專利不同,但蘋果未能成功舉證因三星侵權之行為,將造成市佔率及客戶流失的因果關係,亦即沒有構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因此仍拒發禁制令。
 
蘋果又以D618,677外觀設計專利,主張三星Galaxy S 4G手機正面的黑色拋光表面(只主張螢幕上方的矩形聽筒,不主張螢幕下方之圓形按鍵)侵權。地方法院認為:蘋果D618,677外觀設計專利與三星Galaxy S 4G及Infuse 4G近似,構成侵權。不過蘋果一樣未能成功舉證因三星侵權之行為,將造成市佔率及客戶流失的因果關係,亦即沒有構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因此拒發禁制令。蘋果不服上訴,聯邦上訴法院審理後,與地方法院持相同見解,所以亦拒發禁制令。
 
就平版電腦部分:蘋果主張D504,889專利與Galaxy Tab 10.1近似,構成侵權。本件蘋果成功舉證因三星侵權行為,導致蘋果市佔率及客戶流失之因果關係,蘋果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但Fidler(整體外觀)及TC1000(玻璃表面)引證使得D504,889專利構成「顯而易知」,因此該專利無效,地方法院拒發禁制令。
 
蘋果不服上訴,聯邦上訴法院審理後卻認為Fidler及TC1000引證,不會使得D504,889專利構成「顯而易知」,因此專利有效,判決發回更審。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後,已於2012年6月26日批准蘋果禁止三星在美國銷售之暫時禁制令。

四、智慧局對台灣企業提出之建議

1.      取得設計專利就是最好的抗辯證據。
2.      暫時禁制令訴訟是一場非對稱的戰役。

倘若侵權可能成立,要從市場競爭狀況著手,比對部分設計與整體設計,舉證對方所受損害是否不可回復,以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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