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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擬修營業秘密法加重民刑事責任
 
立法委員2012年7月26日表示:現行之營業秘密法責任過輕,未來將在立法院院會中提案修法,將有侵害營業秘密者加重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表示贊成,將在內部研擬修訂加重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相關條文後,於下個會期前送交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立法委員進一步說明:目前企業的營業秘密遭竊取後,只能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當事人最多只會受到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害營業秘密,使企業受到的損害遠大於普通竊盜。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普通竊盜罪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因此現行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的刑責,與普通竊盜相比,顯然刑責過於輕微。
 
營業秘密可說是企業之命脈,企業既然選擇以營業秘密而非申請專利等方式保護,表示該秘密有其無法公開之絕對必要性;如果法令無法嚇阻侵害營業秘密之相關犯罪,恐降低各企業研發創新之意願,也可能導致外商投資卻步。
 
因此,立法委員提出侵害營業秘密不但要加重刑責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應把罰金改成以其不法利益做為罰金上限,如此對於現今產業以挖角方式來取得營業秘密者,才能有效嚇阻。而兩岸所簽訂的投保協議,亦期能一併將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營業秘密保障納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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